精神疾病治疗: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权益
杨甫德表示,医院愿意向公众公开事情的真相,目的是还原医治精神障碍人群的真相,让公众知道这些人群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住院治疗,让公众知道他们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医院应该提供什么服务。
“被精神病”是公众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杨甫德承认这是中国精神卫生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所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个词让一些公众误解甚至恐慌。
“事实上,严格依法行医,‘被精神病’绝没有公众想象的那么容易。‘被精神病’实际上出现的情况少之又少,‘被精神病’不太容易。”杨甫德介绍了国内精神疾病诊疗过程。
按照2007年颁布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精神疾病住院有3种方式。
第一种是自愿方式,精神疾病患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办理就医手续,患者本人可以自行决定出院,如果医师认为不宜出院的,应该告知理由,由监护人或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
第二种方式是保护性住院。即经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诊断医师提出医学保护性住院的建议。并由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拒绝接受保护性住院治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写明。
第三种是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其送至精卫生医疗机构。
对于自愿方式与保护性住院方式出现矛盾时,杨甫德解释称,自愿是最基本原则,保护性住院和由公安机关强制送来都不是主流方式。针对不同患者人群要有不同的方式。
据杨甫德介绍,无论哪种住院方法,都有完备规范的诊疗程序。比如,在医师接诊时,要询问病史,建立病历,之后接受相应的躯体检查,因为精神疾病患者有可能是躯体疾病造成的,另外也有可能自我伤害。之后,医生会进行状况评估,按照病情程度判断是否符合住院标准。如果需要,下一步就是住院治疗。
“在这一过程中,医院要充分尊重患者意愿。”他强调,精神疾病治疗的原则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不过,在目前精神疾病治疗人群来看,自愿住院方式和公安机关送来的都比较少,保护性住院则比较多。欧美国家自愿住院居多,这与公众对于精神疾病的认知程度有关。
经过二十多年的十余次修改,《精神卫生法(草案)》已经于2011年6月对外公布。
杨甫德希望这部法律早日出台:“有了法律就有了具体措施,这既是对从事精神治疗医生行为的监督约束,也是一种保障。同时,立法对医生的自律有了更高的要求,有许多指导性的法律条款,永远需要措施来保障,永远离不开医生的诊疗技术,比如精神疾病的根源到底是什么,用什么药物治疗最合适。”
杨甫德也想借这一事件,来澄清公众对“被精神病”的误解。“不要认为一旦住进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就毫无办法,首先患者在最初医生接诊时可以自己向医生和监护人提出不同意住院,住进医院后,患者还可以向医生提出申请,在一系列程序保障下,得到一个最符合患者情况的处置治疗方式。”他说。本报记者 王培莲 李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