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四川眉山十余名考生高考志愿遭篡改案告破。经过公安部门的侦查,四川三河职业学院的老师李某和万胜高中教导处副主任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刑拘。
一到高考季,相关高校对生源的争夺也进入白热化。然而,偷偷地批量修改考生高考志愿,此前还并不多见。四川眉山出现的这起篡改高考志愿案件,不仅给考生和招生部门提了个醒,也给司法机关出了道难题。
毫无疑问,篡改考生高考志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尤其是在未能及时发现,按照被篡改的志愿进行统一录取后,对考生造成的不良后果极为严重。要有效打击这一非法行为,就涉及对篡改行为的定性和处罚问题。那么,篡改考生高考志愿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犯罪,该当何罪呢?
篡改考生高考志愿,不仅侵犯了考生的教育基本权利,妨碍了考生的选择自由权,还破坏了我国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高考招生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同时还可能间接侵害考生的经济利益,改变考生的一生命运。其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从危害后果来看,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行为,涉嫌何罪,很值得探讨。警方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三行为人实施了刑拘,是否适当呢?当然,三人既非考生的近亲属,也未获得考生授权,其获得考生“三号一码”(即考生的报名号、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及密码)的行为显然是非法的,完全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但需要指出,非法获得考生个人信息在篡改考生志愿过程中只是一个手段行为,却并不是行为人的最终目的(其目的显然是篡改考生高考志愿,以非法得到生源)。按照刑法理论,并非不可以对手段行为进行定罪,但在此案中,以手段定罪量刑显然无法充分保护篡改志愿行为已经侵害的公民教育自由权和国家招生考试正常秩序。
严格而论,应当对“篡改考生高考志愿”这一核心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只有这样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理论,才能罚当其罪。但非常遗憾的是,就目前情况看,查遍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一个适合“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罪名,我国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远未走上法治化的轨道。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考试法来明确考试违法和犯罪的行为标准和界限,对高考中的严重危害行为还无法“入罪”。因而,警方以涉嫌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上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次四川眉山出现的批量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对我国考试立法的再一次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