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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网站上自封“守合同重信用”受处罚

2012-07-11 11:19:00 来源: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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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济南市工商局通报今年上半年网络市场违法行为三起典型案例。

  济南某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2年5月18日,济南市工商局天桥分局执法人员对天桥区北园路548号B座1112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济南某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站上登载有以下内容:“济南某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占地20000平方米,拥有固定资产3000余万元,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同时,网站的公司荣誉栏标注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字样的电子版荣誉证书。

  该网站宣传的内容与当事人实际经营规模不符,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的住所实际面积只有5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10余万元,年产值只有100余万,同时该公司并未获得“山东省人民政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称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企业经营规模和企业信用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一万元,上缴国库。

  济南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2年4月20日,章丘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上宣传自己是“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守信用企业”。当事人却不能提供获得以上荣誉的证据证明。经查明,系虚假宣传。同时,当事人在向工商局报送的年检报告书中未依法如实填写306万的对外投资情况,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

  当事人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向本局报送的年检报告书中未依法如实填写306万的对外投资情况,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0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的”规定,构成了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陶某利用网络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当事人陶某通过网络发布一则套餐团购广告(信息)并销售团购券,后有顾客持券来店消费。其店内未向消费者明示套餐中全部菜品价格,网站(页)上未见明示,也未能全部按套餐中所指菜品保质保量地向持券来店消费的顾客提供,而是采用欺骗手段降低服务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九)项、《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九)项及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王佳声 王 冰 杜陶羽)

[作者:曹昆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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