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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赠房屋给第三者 女子打官司讨房

2012-07-11 18:00: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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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离婚后发现前夫曾经给第三者买了一套房,办理过户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样的事恐怕不是个例,北京的李女士遭遇了这样的情况,她开始了追讨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之争。

  李女士说,她和张先生1985年结婚,育有一子。2010年因为张先生与宗女士有染,双方离婚。之后她发现,2003年,张先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购买了一套楼房,并在2007年以买卖形式转让给了宗女士。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将房屋以买卖形式转移给宗女士,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对此张先生表示反对。

  被告:三套楼房原告已经两套了,因为我没有住的地方,平房毕竟是老人的,应该给我个住处,这套房应该给我。

  李女士指出张先生在说谎。

  原告:说平房是老人的,根本就不是,我结婚后早就分家了,老人在郑州有楼房。这就是我们的房子,他隐匿财产,我就要求房子归我所有,在法律上讲隐匿财产是不能分的。

  原告方进一步阐明适用法律的理由。

  原代:原告所适用的法律是婚姻法四十七条,夫妻一方隐藏、变卖或隐匿其他证据,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对隐匿、变卖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原审法院判决离婚是依据的“有过错”、“照顾妇女和儿童”,说我们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认为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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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代:隐匿他没有隐匿,她零三年就知道房子登记在被告的名下,转移也没有转移,也没有对价,后来被一中院和房山法院撤销了,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个合同自始无效,所有权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所以原告与被告共同对房产享有所有权,共同财产应该平等分割,不能归一方所有。

  而原告方举证证明,2008年,在房屋转让后,原被告离婚前,被告和宗女士生有一女,这表明被告转移、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的恶意。

  原代:根据正常的道理,女人要为男人生孩子,男人要有所表示,拿什么表示?只有财产,什么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两被告转移财产的情节相当恶劣,因此建议审判长充分考虑本案情况,支持原告诉请,这样才能体现婚姻法第47条,对有过错方,对转移、隐匿财产的予以处罚,对其他人予以警示。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对于李女士来说,她不缺房子,25年的婚姻破裂了也只能接受,但她不能接受前夫背着自己给别的女人买房、生孩子的事实,所以她要将官司打到底。(记者孙莹)

[作者:陈薇伊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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