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7月21日,宜阳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王某与几个朋友乘坐王勇(宜阳县城关镇居民)的白色宝马轿车,到该县文化北路与兴宜路交叉口附近一饮食摊点就餐时,与摊主发生冲突。城关镇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后当场予以制止,并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王某之父王利生(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及其妻子闻讯后赶到派出所。期间,王利生与派出所民警发生争执。
7月23日,宜阳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王利生与其在检察院工作的女儿因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被宜阳相关部门予以免职和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7月21日,宜阳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王某与几个朋友乘坐王勇(宜阳县城关镇居民)的白色宝马轿车,到该县文化北路与兴宜路交叉口附近一饮食摊点就餐时,与摊主发生冲突。城关镇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后当场予以制止,并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王某之父王利生(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及其妻子闻讯后赶到派出所。期间,王利生与派出所民警发生争执。
针对此事,宜阳县于22日成立由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迅速介入调查处理。23日,调查组公布处理结果:王利生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派出所民警办案期间与办案民警发生争执,妨碍了正常办案秩序。经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王利生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宜阳县检察院王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不当,有损公务人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