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经常会主动提出利益诉求
调查发现,尽管新生代农民工平均外出务工时间远低于老一代农民工(4.3年对12.4年),权益受损比例也明显低于老一代农民工(14.1%对19.5%),可是他们参与群体维权的经历却与老一代农民工没有明显差异(4.5%对5.0%)。也就是说,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行动取向格外突出,更容易卷入劳资集体事件中。
“新生代农民工行动取向突出并非偶然,而是新生代和旧制度遭遇的必然逻辑。”课题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讲师何江穗分析指出,在旧制度下,新生代农民工的不满主要来自两方面:首先,新生代农民工向往城市,可是“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却让他们既不能融入城市,又不能离开农村,两边都有联系,实际上却又漂泊无根;其次,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教育程度高、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具有城市年轻人的特征,向往能成为活生生的“人”,可是在高强度生产、低工资待遇的“工厂权威管理体制”下,他们经常只被看做是干活的“手”。
“正常情况下,农民工有了不满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可是在实际中,由于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社会组织的支持,而他们唯一能依靠的司法维权这条道路不但时间和金钱成本高,而且实际效力更是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新生代农民工只能将自己的不满诉诸非正常渠道,比如集体维权行动等。”何江穗说。
报告进一步指出,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不但更具行动倾向,而且他们的行动模式和诉求目标也显现出新的特点。课题组比较了不同类型农民工参与的集体维权事件后发现,在那些老一代农民工仍占相当比例的工厂中,集体维权通常只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而以新生代农民工,特别是受过中高等教育的新生代农民工为主的工厂中,他们集体维权的目的并不止步于法律规定的基本工资,而是进一步要求增加工资,明确提出建立工资调整制度和完善工会制度的要求。
也就是说,新生代农民工不是只在自身权益受损的时候才被动维权,他们经常会主动地提出利益诉求,而且他们的诉求也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许多更是深入到制度层面。
沈原认为,未来我国的新生代农民工数量还会继续增长,而且现在的新生代农民工中,许多人将会面临娶妻生子、老人赡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这样一来,他们与旧制度之间的冲突将会更加激烈。“如果旧制度依然‘不为所动’,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的工人集体维权事件必将越来越频繁、激烈,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都将受到严重威胁。”
如何才能避免未来这种局面的出现?报告指出,需要将着眼点放在落实新生代农民工的企业公民与社区公民身份上。
报告解释,“企业公民”是指农民工在工厂中不仅仅是劳动者,而且还享有“公民权利”,有权就自己的工资、工作条件和其他相关问题提出要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集体议价机制。而“社区公民”身份主要指农民工有权享受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各种社会福利,这包括农民工及其子女有权在城市中平等地享受包括教育、医疗、住宅等在内的各种公共服务。
“赋予新生代农民工公民身份及集体议价权利并不危险。”汪建华在田野调查中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在行动过程中最在意的就是自己的行动方式有没有违法,在提出诉求和进行集体谈判时,往往也会将物价和生活成本、同行的工资水准、市场用工状况、企业利润等指标作为最重要的依据。也就是说,新生代农民工的集体行动会很严格地遵守法律与市场的准绳,完全可以保持在和平、理性、可控的状态。
“如果说在改革初期,市场经济的原始积累是建立在一部分人的付出和牺牲之上的,那么,现在改革开放已进入第四个10年,经过两代农民工的付出,国家经济水平提高了,城市扩张和繁荣了,社会整体尤其是城市居民的生活相对富裕了。如果仍然要靠牺牲农民工来促进经济繁荣,那不得不说这是整个社会的悲哀。”郭于华说。
报告最后指出,在经济结构转型和人口变迁的背景下,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备了现实条件。只有彻底改变农民工生产体制,才能使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生力军的农民工群体工作有尊严、生活更幸福,才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模式转变,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记者 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