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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出新规:新民用建筑需建防空地下室

2012-08-28 17:19:00 来源: 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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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7日,记者从安徽省法制办获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人防工程将要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相连通,同时,新建民用建筑也都会按照相应的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

  应与地下交通干线相通

  古语有云:“宁可千日不战,不可一日无备。”时至今日,人防建设已成现代城市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根据草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众所周知,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可以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功能。因此,草案规定,“政府应当组织人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中,特别明确了城市地下工程建设与人防的关系,要求“城市地下工程的布局、选址、设防应当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人防工程要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等设施相连通”。

  民用建筑须配建防空室

  今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都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了。不同的是,其面积大小随着城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来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7%;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6%;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5%;县(市)4%;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3%。

  如果“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是,需要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易地修建。

  人防工程可以有偿使用

  如今的人防工程既考虑到战时防空的需要,又考虑到平时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平战双重功能。因此,草案规定,人防工程平时可以有偿使用。

  其中,必须严禁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比如,在人防工程内制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等。

  根据草案,若违反规定,在人防工程内制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黎静)

[作者:陈璞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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