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记者 李萌 文/图)昨日,备受关注的《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在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有“酒驾”记录的驾驶员将不能经营出租车,以此来确保出租汽车运营安全。
出租汽车将实行行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目前,我市出租汽车经营中,存在着多种经营模式。但在今后,出租汽车将实施行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在《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中规定,鼓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依法收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吸收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入股等方式,实行出租汽车行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并规定,对取得经营权的个人,应当加入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接受业务管理。这样的管理与被管理也实行企业和个人的双向选择。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同意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人加入经营的,还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酒驾直接影响出租汽车经营
酒驾,已成为危害公众安全的“众敌”。在此次《修改草案》中规定,从事出租车的个体经营者,必须符合8项条件。其中,“无酒后驾驶、遮挡号牌或者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记录”已成为必须达到的“硬性规定”。
对申请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修改草案》中规定,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1年以上暂住证明;男性年龄在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驾龄3年以上,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经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