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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农因污染与公司对簿公堂 一场官司“化敌为友”

2012-09-04 09:52:00 来源: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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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过一个星期,钦州港居民胡方(化名)就可以领到上班第一个月的工资了,他十分期待。而向他提供这份工作的公司,原本却是与他对簿公堂的“冤家”。他们从“对立”变成“一家子”,正是由一场官司和办案法官促成的。

  虾塘污染牵出官司

  胡方是钦州港居民。几年前,他在钦州港鹿耳环社区旁承包了一个虾塘,通过养虾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去年底,虾塘里养殖的对虾不知为何突然大量死亡,胡方十分纳闷。仔细一看,虾塘底部很黑,塘水也比以往浑浊,他怀疑附近有单位燃煤,经询问,事发前旁边一公司果然曾大量烧过煤。

  胡方认为,到处飞扬的煤灰,正是导致他的虾大量死亡的罪魁祸首。他向钦州港区管委会申请调查处理,管委会几次组织人员到现场调解,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解决。

  胡方又向钦州市环保局进行了投诉。环保局调查取证,发现虾塘底部呈黑色,北面角落确有类似煤粉的物质聚积,塘内还可见到少许死虾。与此同时,钦州市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作出鉴定结论:旁边某公司堆放的煤炭会随风落入胡方的虾塘,但究竟落了多少,无法量化;煤炭灰对虾的正常生长有影响,危害其呼吸和食欲。然而,由于死虾已被清理,现场调查时没有发现大量死虾,鉴定意见中也就没有对虾死亡的数量、原因、经济损失等作出结论,因此环保部门无法做出处理决定。

  今年3月,胡方向钦州市钦南区法院起诉,称损失对虾50万尾,请求某公司赔偿损失共9万余元。

  调解中原告提出特殊要求

  案子到了钦州港法庭后,主办此案的苏德海法官经过深入了解,发现之前由政府部门组织的数次调解虽未成功,但基本事实得到了确认,那就是煤灰污染造成了养虾损失。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于赔偿数额上,而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双方对于死虾数量和损失数额,均无有力的证据。

  此次纠纷涉及的某公司属于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引进的重点企业,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损害群众利益,激化矛盾,也将影响到企业形象和政府公信力。为妥善处理纠纷,钦州港法庭联合钦州港管委会、钦州港环保分局、司法所成立了联合调解工作组,多角度做双方的工作。

  苏法官先后5次来到胡方的虾塘进行实地调查。他得知,胡方没能保留虾塘受污染时的现场资料,无法证明有多少煤灰吹进了虾塘,也没能确定这些煤灰的毒性大小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其主张的损失额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他将这些道理讲给胡方,让其心里对调解有个底。

  随后,苏法官与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沟通。某公司表示,可以在2万元至2.5万元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再问胡方,他称最低要2.8万元,要保住本钱。双方的差距缩小到几千元钱,苏法官信心大增,决心通过调解圆满解决纠纷。

  正在这时,胡方又向苏法官提出了一个要求:想到被告某公司去上班。

  原告成了被告职工

  胡方告诉苏法官,他的孩子还小,爱人无工作,一家老小全靠养虾生活,被煤灰污染后,虾塘的水质受到影响,养虾的门路行不通了,家中顿时失去了生活来源,他急需一份工作来养家糊口。如果能到某公司上班,不仅对他是种补偿,也可以解决今后的生存问题。

  “起初我感到很意外,甚至觉得有些过分,因为这是起诉书中没有的,也不是我的办案职责。”苏法官说,“但细细一想,这个要求也在情理之中。”然而,某公司招录员工对学历、文化等是有要求的,为慎重起见,苏法官先对胡方的“底细”进行了调查。当了解到他是村中老党员、思想品质也不错时,苏法官马上联系某公司的负责人崔老板,向其说明了胡方的想法。

  “这次的污染事实已经存在了,今后公司还要继续在当地生存发展,如果能吸收胡方为职工,取得周边居民的谅解,这个影响不是用钱可以衡量的。”苏法官的一番话说到了崔老板的心里,崔当即表示,只要胡方能经过公司的考核,就可以进入公司工作。

  在此情况下,双方很快折中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赔偿胡方养虾损失2.6万元。今年8月初,胡方顺利通过体检考核,进入某公司工作。9月3日,胡方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目前在公司负责验收原木,领导和同事对他都挺好,等到9月10日,他就可以拿到上班后的第一份工资了。(南国早报 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黄芍)

[作者:王永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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