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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新规:商品房小区将配建10%保障房

2012-09-04 16:15:00 来源: 长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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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下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我省将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20%。

  意见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工业园区要建宿舍型公租房

  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工业用地,要统筹规划,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集中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出租。

  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商品房小区配建10%保障房

  对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

  “集中建设保障房小区,选址相对偏远一些,如果配套设施跟不上,百姓生活也就不太方便。而在普通的商品房中配建,居民住起来相对方便。”相关工作人员说。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房

  要想建设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是关键的保障。除了省级财政支持外,鼓励各地成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以市场化模式带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保障户自行租房可获补贴

  我省还将开展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可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统称为保障性住房,相应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对政府实施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租金标准按试点城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核定,并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按相应的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承租人可预付款购买保障房

  试点城市要加强政府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租售管理。租赁期内,承租人可自愿按市场价格预付一定比例的房款,购买其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租住满5年,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可按原销售价格付清剩余房款取得完全产权;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房款的,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购买。

  取得完全产权前,因购买人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要退还其预付房款,由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住房。(田娜)

[作者:张慧鑫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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