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1年9月之前,我就已认识杨喜利,他和我老公是同学,也经常找我老公修东西。大约在9月15日,我和我老公姐姐的女儿王笑笑一起去拍写真,杨喜利打电话过来问我在哪儿,我就说我在拍写真,他就过来非要一起拍。我没办法,我们就三个人一起拍了张照片,拍完照现场选照片,杨喜利说他要那个杯子,还要求相馆在杯子上贴一张三人合影,还有一张我自己的照片。十多天后,我取了杯子,后被杨喜利从我家中拿走。杨喜利一直纠缠我,后来我老公问我,我就跟我老公说了。考虑到杨喜利的势力,我老公说如果杨喜利以后不再来纠缠就算了,之后我再没有主动和他联系。他打电话我也不接,发信息我也没回。10月8日后他再没来过我家吃饭,但他仍会不时找借口来我家。10月21日我老公去东莞,杨喜利不停打我电话,中间我接了一次,他让我去他宿舍,我没同意。我说我老公去帮他姐姐干活,没人看店,我没时间,他就说我在找借口。我就给我老公打电话,我老公开始说他明天会早点回来,后来又说杨喜利如果真来店里砸店小打小闹的,我们就吃点亏不理他,如果他让你出去的话你就别去,如果他要强行发生性关系你就报警。10月22日我没有主动给杨喜利打电话,但他不停打我电话,我有接过,他在电话里说我放他“飞机”,并要求我出去。当时我很害怕,怕他带人来店里闹事。我老公那时已经从东莞回来,在外面修空调,还未回家。杨喜利也打电话问我老公在哪儿,我老公说在外面修空调。当晚约5时我老公回家,吃饭时,我老公说如果待会儿杨喜利不来,那就大事化小算了,如果他来,我老公就躲在我们店的杂物间,要是杨喜利非要强迫我的话,那就用法律手段来惩治他。那天7点我们就关店了,因为怕杨喜利来闹事。我的三女儿8点多就在卧室上铺睡着了。我老公见杨喜利这么晚不来,以为他不会来了,本想返回东莞帮他姐姐干活。但我老公还没来得及走,就听到有人喊他名字,随着声音门就被踹开了。我老公迅速跑到杂物间。我从床上爬起来,还没出卧室门,杨喜利就已经进到卧室,还有一个人在卧室门口不到一米的位置,他见到杨喜利已经进到卧室里,很快就转身离开。杨喜利在卧室里搂着我,我不停反抗挣扎,他还打我,用力掐我的脸,威胁我。我反复求他赶紧离开,不要在这闹事。我不记得我怎么出的客厅,在客厅里他不停勒我的脖子,还用力搂我,不停打我脸。我看到大门开着,也想走出去但没成功。我听到他对门外的人说“把门看好。”随后他就把门关上了,门外是谁我不清楚。我觉得杨喜利在我们家也不会太放肆,而且我心里也很乱,就往卧室走。谁知我一进卧室,他就跟着进来。我想出去,他不给,我就反抗。在大厅时,我的嘴巴被他弄出血,进房间里我拿纸巾擦了血,他也在卧室里因为我的反抗嘴巴磕到床上流了血。后来他把我推在床上,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我不停反抗。后来民警到了,我们就到派出所协助调查。10月30日凌晨1点多,当时杨喜利家人反复纠缠,我心里压力很大,一时想不开,用右手砸了卫生间的小鱼缸,把手弄伤了。主要原因是我想死,故意用手去砸鱼缸,想以此了结,后来我老公发现把我送去医院,我双手缝了十二针。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得松的证言:2011年10月21日我一早去了东莞,当天杨喜利来到我店里看到我不在,便又胁迫我老婆和他发生性关系。因我老婆反抗,他没有得逞,但扬言第二天还来。我老婆当晚就打电话告诉我这件事,我当时非常生气,便在电话里告诉我老婆“我第二天早些回去,不让别人知道,回家后我就躲起来,杨喜利如果来了,你就和往常一样反抗,如果他就此打住,大家以后不再发生关系,这件事就算了。如果他强迫你发生关系,我就悄悄报警抓现行,让法律惩罚他”。第二天也就是10月22日,我和我姐还有我姐夫早早回到深圳龙华把货物处理掉。回到家我见到我老婆和她再强调了一下,平时什么样就什么样,杨喜利如果打打闹闹就算了,如果强暴你,就只能报警。之后我就躲在杂物间里,偶尔出来转一下。后来听到有人踢门,我一看是杨喜利进来了,因为当时屋子里是关灯的,所以他没看见我。我躲到杂物房里,听到杨喜利和我老婆在纠缠,纠缠了大约十多分钟我听到我老婆被拖进房间的声音,进到房间里,我听到我老婆刚喊“放手”嘴就被捂住的声音。当时我也纠结了一段时间,想冲进去砍死他,但考虑到我母亲和四个小孩就放弃了这个念头。于是我拿出手机拨打“110”报警,因为我当时比较紧张,说话声比较小。过了几分钟,我又打了“110”报警重复了一下地址。又过了两三分钟,我听到有人来了,杨喜利和我就都走出来了。我拿着一根钢管来防身和他厮打,他也顺手拿了修理台上的电击器来电我。我们相互没有伤到谁,后来派出所的人拉住杨喜利,我上前打了他几下,他脸部被我打出血了。铁棍是杨喜利之前放在我店里的,电击器是我的。整个过程中我老婆嘴里有点出血,我没有什么外伤。2011年10月30日凌晨我听到鱼缸砸碎的声音,我赶紧起床,看到我老婆不在身边,我便冲到冲凉房,看到她一只手臂在流血,我便抓住她的手,她另一只手又敲向鱼缸,那只手也流血,于是我马上送她去医院,总共缝了十几针。我老婆自杀完全是因为杨喜利的家人来到我店里,用很下贱的话侮辱我老婆,使她压力很大。
在辨认笔录中杨得松辨认出杨喜利就是强奸其老婆的人,晏金广就是当时在现场喊了其名字三次的人。
(2)证人苏恒桃的证言:2011年10月22日21时55分,西乡派出所总台值班民警通知我,接分局“110”转一先生报警称宝安区西乡河东东头坊西区8号1楼有人入室抢劫,现小偷在室内。接报后,我立即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经了解,事主王某某称其被其丈夫杨得松的同学杨喜利强奸。经过当时在路面巡逻的巡防员配合,我们将嫌疑人杨喜利带回派出所移交给当班办案民警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3)证人易小黑的证言:2011年10月22日晚我正在路面上班巡逻,听到西乡派出所总台呼叫,说在西乡河东村东头坊西区8号一楼那里有人报警说他老婆被强奸,我们就马上赶过去。我到那里的时候,看到门是锁着的,我们就敲门并说是派出所的,但没人开门。我听到屋里有打斗的声音,就果断踢开门,门开了之后,我看到里面有两名男子在打斗,其中一名男子裤子还没有穿好,拉链是拉开的,皮带也没有系好,屋里还有一名女子没穿衣服在那哭,后来民警就赶到现场,把那名男子带到派出所了。在辨认笔录中易小黑辨认出杨喜利就是其抓获的人。
(4)证人易鹏的证言:2011年10月22日晚我正在上班时遇到巡逻的同事,说西乡河东东头坊西区8号一楼有人被强奸,需要我们增援,我就马上赶过去。我到那里的时候,看到门是锁着的,我后来有人打开门我们一起进去。我看到里面有两名男子在打斗,其中一名男子裤子还没有穿好,皮带松着。我们上前把两人分开,后来民警就赶到现场,把那名男子带到派出所了。在辨认笔录中易鹏辨认出杨喜利就是其参与抓获的涉嫌强奸男子。
(5)证人张辉的证言:张辉是杨得松的朋友,证实其案发时曾经帮杨得松打电话重复报警的情况。
(6)证人徐杨氏(杨得松的母亲)的证言:案发时我在自己的住处,不知道店里发生什么事情,我听到住处楼下附近很吵,就下楼到店里看。后来我儿子和儿媳妇都到派出所,我就带着小孩儿在店里看店。
(7)证人陆峰的证言:我在西乡泾贝村大门里面开了一个叫“新北方”的饭店。10月22日19时10分许,我在店里上班,当时来了一个黄衣男子,后来陆续来了一个白衣男子、一个黑衣男子。后来他们点了2瓶小“二锅头”,喝完又点了6瓶啤酒。过了一会来了一个穿黄色连衣裙的女子找那三个人,大概聊了10多分钟,那名女子就一个人走了。喝完6瓶啤酒后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又要了8瓶啤酒继续喝。大约在21时15分许,三名男子坐一辆摩托车走了,骑车的是白衣男子。在辨认笔录中陆峰辨认出杨喜利、晏金广、叶高峰就是10月22日晚上在其店内吃饭的人。
(8)证人蒋子龙的证言:2011年7月或8月的一天约14时左右,我在安徽姜寨接到杨喜利的电话,说一王姓女子在姜寨派出所路口和别人打架了,让我过去看一下。我骑摩托车过去没有看到王姓女子,等了一会王姓女子过来跟我说她与她亲戚发生了纠纷,要我帮她出头。我说你们亲戚之间的矛盾就自己解决,于是我没管他们就走了。大概9月或10月一天晚上12点多,该王姓女子打电话给我,问那次“杨娃”(即杨喜利)叫我去帮忙的事情之后我是不是向“杨娃”要1000元钱,我说我根本没帮你什么忙,大家都是老乡怎么会向他要钱,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9)证人杨影影的证言:杨喜利是我哥哥,平时我与他来往较少,他心情不好就经常喝酒。我听老家的人说我哥以前坐过三年牢,是在宝安犯的事,具体情况不清楚。我哥被抓后我和姐姐一起到修理店找他们问情况,他们让我们第二天去。第二天我们又去,他们说我们骚扰他们。11月6日,我们去杨喜利宿舍收拾了东西。11月7日11点多,我妈写了一张横幅带着杨喜利小孩去找过被害人他们。
(10)证人古顺添的证言:杨喜利和我是同事,也住同一个宿舍,我们两人都是守西乡径贝新村4号门岗亭。王某某之前来宿舍找过杨喜利很多次。杨喜利在10月份时因为砸坏泾贝新村4号门岗亭,治安办领导正在处理他。我见过杨得松,他是王某某的老公,我见过他和杨喜利在一起,没有发现他和杨喜利有什么冲突。治安办没有给杨喜利配警用摩托车和电击棍之类的物品,摩托车是杨喜利自己的。
(11)证人钟思贤的证言:杨喜利原来是我们径贝社区治安办联防队雇用的治安员,他进治安办工作就分在我的分队工作,我是他的队长。他因在2011年10月3日违反社区治安员的规定于2011年10月4日被解聘。杨喜利是2008年12月份到我们径贝社区治安办联防队做治安员的,当时我们让警区的警长核查过他的身份证号码,没有发现他有前科的情况。
(12)证人钟榕军的证言:证实杨喜利因2011年10月3日喝酒闹事,被径贝治安办辞退。
(13)证人王笑笑的证言:2011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我到我舅妈王某某家里玩,刚好那时我舅妈有一张摄影店的优惠票,我就和我舅妈王某某、舅舅杨得松约好第二天去照相留念。到了第二天,我舅舅杨得松不在家,我和我舅妈就两人一起到了宝安区西乡步行街附近的一家摄影店准备照相。到那间摄影店后,我舅妈电话联系我舅舅,我舅舅没接电话,我舅妈就打电话给另一个人并让他通知我舅舅。过了一会儿,一个高个子男子过来摄影店,但我舅舅没有过来。我和舅妈开始拍照,那名男子硬是要陪着我和舅妈一起合影,我和舅妈不愿意,当时帮我们拍照的摄影师也不愿意,但那名男子还是站在我们旁边跟着我们一起照了一张照片。在辨认笔录中王笑笑辨认出杨喜利就是当时在摄影店拍照时硬要一起合影的男子。
(14)证人颜玉霞的证言:2011年10月22日晚,我在自己的店内和别人打麻将。后来我在店内听到外面传来很吵的声音,我从店内走到外面看情况。我见到旁边那家电器维修店门口站了很多人,当时已经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和村里的治安员在那里。我后来听别人说那里发生了强奸案件。
(15)证人秦素萍的证言:2011年10月22日晚上,我当时在小店内卖东西给别人,突然听到旁边很嘈杂的声音。我走到店门口时就发现旁边的那家电器维修店门口围了很多人,但不知道那里发生了什么事情。过了好多天我在网上才知道旁边那家维修店发生了强奸案。当时维修店门口站了很多人,我没有具体留意都是什么人。
(16)证人蒲小平的证言:我是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巡防队员,平常负责辖区内的巡逻防范工作。2011年10月22日晚上我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时,就看到已经有很多人围在小店门口外面了,我当时没注意门口是否停放摩托车,自然也没有留意摩托车旁边是否有人。
(17)证人吴才禄的证言:我之前在宝安区西乡河东新村东头坊西区8号一楼杨得松所经营的电器维修店(隆兴家电维修)工作,2011年10月25日开始我就不在那里上班了。在杨得松的维修店内工作时我没有在店内住,店内是杨得松和其妻子居住的,我和杨得松的母亲、小孩一起住在另外的地方(河东东头坊西区3号2楼的出租房)。因为杨得松当时答应我包吃包住,所以我平常就是和老板、老板娘、老板的小孩等人一起在店内吃饭的。2011年10月22日晚上大概是8点左右就关了店门出去逛街了,而老板娘一直在店内。我来到杨得松所经营的电器维修店工作时,就发现他的店内装了四个监控探头并有监控录像,但是他的店门口那里是没有装监控探头的,我听老板说安装这些监控探头是用来防范小偷用的。我记得最开始是2011年6月份的时候,我就看到那名叫“杨娃”的男子(即被告人杨喜利)来过我们店内找老板杨得松。后来大概是2011年中秋节前至2011年农历9月初的这点时间,“杨娃”就开始经常来店内吃饭喝酒。但是到了2011年阳历10月3号或4号以后,“杨娃”就不在我们店内吃饭。我不清楚“杨娃”和老板杨得松的关系,他和老板有无矛盾我也不清楚,“杨娃”和老板娘的关系我也不清楚。10月22日下午5、6点钟我见到杨得松从外面回来,一直躲在杂物房不出来。到了晚上7点多时,老板娘让我下班,还说如果有人打听老板的去向就说他去东莞了。正要锁门的时候,杨得松又出来说如果有人问起他就说他不在家,然后我就锁门离开了。到了晚上9点多,杨得松的女儿来找杨得松的母亲说那边打架了,我赶去后发现警察抓走了杨喜利。平时我们一般是晚上12点钟左右关门停业,但从18、19号开始杨得松让我7、8点下班,我不知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