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喜利的辩护人提出杨喜利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杨喜利出入看守所体检记录,杨喜利在2011年11月8日被提押出看守所指认现场同时接受了讯问。当日回所体表检查时,杨喜利身上有伤,显示其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但公诉机关在庭前已经考虑到上述情况,杨喜利在2011年11月8日所做供述并未作为指控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因此本案无需再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至于杨喜利的辩护人提到的王某某与杨喜利所拍的所谓“婚纱照”,根据公安机关提取的照片及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笑笑、熊莉的证言,杨喜利与王某某的一起拍的照片并非“婚纱照”,而只是普通的艺术照。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的事实,也不能作为证实杨喜利无罪的证据。
杨喜利的辩护人提出申请调取被害人王某某所拍艺术照、杨喜利与被害人的手机短信及QQ聊天记录。对此本院认为,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已经提取并由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无需对同样的证据重复搜集。而且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案发前杨喜利与王某某可能存在较密切的关系,但不能据此否定杨喜利在案发时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杨喜利的辩护人提出调取被害人住处案发前的监控录像及通知证人杨影、杨影影、张马兰、王笑笑出庭作证。对此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无需调取。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喜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叶高峰、晏金广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叶高峰、晏金广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叶高峰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喜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杨喜利、叶高峰、晏金广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喜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叶高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
三、被告人晏金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澄宇
审判员陈加云
人民陪审员王先月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婷
书记员陈伟圆(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深圳新闻网9月7日11时讯(见习记者高俊昌)震惊全国的治安联防队员杨喜利涉嫌强奸一案于今天上午9:30分在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
宝安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杨喜利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另外两名从犯叶某和晏某分别判处一年零6个月和一年。杨喜利当庭提出上诉,另外两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