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老总涉三宗罪一审被判无期
上诉称巨额公款用于领导报销不属贪污
因涉嫌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及私分国有资产罪,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王廷伟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记者今天获悉,王廷伟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指控其利用签订假合同贪污700万元的罪名,王廷伟认为这笔钱是用于给领导报销票据和发放当年奖励,不应构成贪污罪。
据检方指控,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王廷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与多家中介公司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以咨询费的名义将公款共计700万元据为己有;2006年年底,其还以发放“特殊奖金”的名义,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擅自将公款128万元私分给公司3名高管。此外,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在公司投资配售股票过程中,王廷伟还严重不负责任,两次将公司的资产交给老领导介绍的中介人,造成公司损失1.23亿余元。
对此,王廷伟的辩护律师王大飞认为,所谓被王廷伟“据为己有”的700万元,事实上一部分用于了集团领导的票据报销,一部分用于当年的奖励,且案发时还剩余465万元在中介公司的账上。因此,王廷伟的行为只是违反了财经制度,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不应构成贪污罪。对于王廷伟私分国有资产128万元的指控,王大飞认为,王廷伟的行为仅仅是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了避税采用了不正当的发放方式,但依照公司董事会议案,的确应给3位副总经理发放“特别奖”128万元。因此,王廷伟的行为也不应构成刑事犯罪。
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涉案的700万元已完全脱离了南资公司的控制和管理,由王廷伟一人控制和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而王廷伟安排3名副总以虚假协议的方式套取奖金,该笔支出在形式及实体上均不属于集团公司或南资公司核定绩效年薪或年终奖金的范畴,其行为也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法院审理中。(记者 黄洁 实习生 孔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