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二:校方尽到安全义务否?
王艳梅提出,生殖中心等被告在事前没有告知郑刚捐精可能引发猝死,会有一定风险,相反只一味地说捐精对身体有好处,而郑刚却因捐精死在了取精室。这严重侵害了郑刚的知情权。
万利强称,捐精也有发生猝死的可能性,但几率极低,没有必要告知,就像有人会在做爱时猝死一样。而生殖中心在捐精前就和郑刚签署了一份知情同意书,在其上面已经按照相关的医学操作规范详细告知了捐精的各种问题,并没侵犯郑刚的知情权。
王艳梅还认为,生殖中心也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志愿者去捐精,就是和生殖中心形成了一个捐赠合同的关系,生殖中心应该保障志愿者捐精的安全。现在郑刚猝死在了取精室,生殖中心显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及时发现郑刚捐精异常,并及时抢救等,这些都没有。
但校方代表万利强对此予以反驳。“我们在发现郑刚捐精异常后,第一时间就拨打了110和120。”生殖中心工作人员在巡查取精室发现郑刚情况异常时,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同时报警。可惜最终没有抢救过来,此后,警方也介入调查,在确认不是他杀后,双方才协商处理。生殖中心在整个事件中都尽到了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郑刚猝死,基本上就发生在很短的时间内,正常情况下,根本反应不过来。
最后,王艳梅提出郑刚捐精属于公益活动,和见义勇为一样,生殖中心应当比照见义勇为等状况给予适当补偿。而对这种补偿,万利强的理解则是当初协议中的“人道主义”补偿,和现在郑金龙提出的400万索赔基本不搭边。
借30万帮儿维权
雇专人保管证据
昨日上午9时,郑金龙身穿破旧白衬衣,带着三大包、30斤重的证据出现在法庭外,身边还跟了个专门保管证据的中年男子,据介绍是郑金龙的老乡,包吃包住,每天100元。在郑刚去世后,郑金龙就忙着筹款,准备替儿子维权,他借遍了亲戚朋友,甚至向高利贷借了10万元,总共借了30余万元。
“我为了取这份证据花了3万元,他本来要5万元,我只带了3万元。”郑金龙从他带的大旅行袋中掏出一个铁皮保险柜,打开保险柜,从中找出一份郑刚的档案说。
“吃草的牛一头牛只能卖2万元,而吃豆粕长大的神户牛出口国外,一头要卖20万元。同样是人,他儿子是在读医学博士,学成后年薪在50万元以上,其价值和一般人当然无法比。”郑金龙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10年12月1日,郑刚与十堰市太和医院签订的协议原件。上面写明,郑刚持外科硕士学位证书,初定月薪6800元,持外科博士学位证书初定月薪1.28万元,每两年调级一次。所以死亡赔偿金应该是硕士生的收入加上博士生的收入,按最高20年计算,再加上父母抚养费、丧葬费,算下来就是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