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连霍高速三门峡段隐患未得到根本消除
该路段本身通行条件不够理想,弯道、长坡、桥梁较多,雨雾天气频繁,造成路面湿滑。虽经过前一段时间的集中排查整治,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道路隐患仍未根本消除。提请政府批转相关部门加强整改。
四、路面管控不到位
从上述事故中存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看出,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违法变道等容易引发事故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公路和城市道路上,酒后驾驶,甚至醉酒驾驶、超速、超员、超载、无证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等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五、高速交警警力不足,严重制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8·31”事故发生路段,属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警一大队管辖,该大队现有在编民警26人,负责连霍高速公路734公里~817公里共83公里的秩序管理及事故处理工作。按照公安部高速交警每公里0.5~1.2人的警力配备标准,该大队至少应当配备42名民警才能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目前缺编16人,警力不足严重制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