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分析
张建国等人不但没有尽职尽责为群众谋福祉,反而借机敛财、中饱私囊、集体腐败,发人深省。探究这些涉案人员蜕变的轨迹,深入分析原因,导致他们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主观方面
侥幸心理作祟,私欲逐渐膨胀
张建国等人收受贿赂,一开始是被动的,也曾在闪念间想过应该退回,见也没什么事,就放松了警惕。
张建国甚至天真地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人不会得了利益而出卖自己;行贿人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中了标,或是取得了设备采购的许可,感谢一下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正是这些,使交易心态和侥幸心理不断滋生发展,从半推半就到后来的来者不拒,再发展到习以为常,甚至变相索要钱物。
思想发生偏差,放松自身要求
张建国等人在市城管系统各自的领导岗位上都取得过一定成绩,但随着理想信念逐渐淡化,精神追求慢慢丧失,进而思想蜕化变质。
黄桂芳曾经是同行眼中的“业务尖子”,从业务骨干到全国劳模,围绕着数不清的各种“优秀”、“先进”、“标兵”等光环,但贪欲却使他们锒铛入狱。黄桂芳案发后悲叹:“送钱是送祸害,收钱是收定时炸弹!”
交友圈子混乱,法纪意识淡漠
交友混乱,也是张建国、吴美庭、曾伟宇、黄桂芳等人出事的共同原因。曾伟宇年纪比较轻,在整个城管系统领导干部中是很有优势的。直到案发后,曾伟宇才认识到自己法纪观念淡薄。原本在他看来,送钱、收钱是一对一的事情,送钱和收钱的人你情我愿,不说就没人知道。一次次“有意无意”的收钱,终于让他栽了跟头。
张建国自我剖析:“不该参加的活动也参加,不该拿的也敢拿,先从小恩小惠开始,最终跳入了大坑。”
只看工作业绩,漠视道德修养
市城管系统的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只要任务完成了,“一俊可以遮百丑”,最后导致从城管委副主任到各区局“一把手”,再到具体的经办人员,沦落到被承包保洁工程、设备供应的老板收买。
在选择评标专家和监管人员时,所谓“专家库”大多数专家都是原环卫系统的工作人员或者环卫协会的会员,“专家库”的专家其实都是“自家”。招标过程监督的工作人员也大多是预定好的,到场监督只是为了掩人耳目。
客观原因
招投标不完善,机构有机可乘
现行招投标制度存在一定漏洞,为滋生腐败行为提供了外部诱因。
一些环卫保洁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形式规避制度获利。第一,通过与专家评委“联系沟通”收买专家评委打“关系分”;第二,通过收买招标代理公司实施“暗箱操作”;第三,个别公司采取围标、挂靠实力较强的企业等形式,搞假投标,提高中标率。
张建国说,虽然他不能直接控制招投标的全部过程,但是在招标环节中,他经常给予投标公司一些具体建议,通过自己的关系影响参与评标的其他领导、专家,在发标时根据预定的“心水”投标公司的条件量身定做招标公告,甚至于根据投标公司的要求提高产品采购价格,这样一来,中标概率就会提高。
监督职能弱化,预警机制失灵
从案发单位的内部监督体制来看,张建国担任市城管委副主任,分管环卫清扫保洁、环卫设备采购和财务工作,吴美庭、曾伟宇、黄桂芳等人则作为各自单位的“一把手”,更是直接掌管人事权、财务权和重大项目决策权等,在单位内部则缺乏强有力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从审计监督来看,市城管系统也实施内部审计监督,但这种审计往往注重账目,且多为事后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内部自查自纠的方式也不利于审计的独立性,削弱了监管效力。
从群众监督来看,市城管系统人数众多,广大干部、职工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监督的强烈愿望,也有进行民主监督的能力,民主监督的基础较好,张建国案发就是由群众一封封“检举信”揭露的。但也要看到,群众监督需要建立相应的平台和机制,必须通过适当的渠道才能实现,当下恰恰缺乏相应的渠道和平台,如果不是办案部门尽职尽责,就会变成群众监督“有心无力”的现象。
权力过于集中,个人专断严重
不仅重大设施如洒水车、扫地车、槽罐车、停车场建设等采购由市城管委统一掌控,就连主要道路的保洁、河涌保洁、垃圾桶、果皮箱这样的采购也揽在市城管委的手上。本可以下放给各区的事权,因为利益因素而舍不得下放,这就导致了几个弊端:权力寻租现象严重,张建国这样手握重权的领导出事是必然的。
从个人因素来看,张建国、吴美庭、曾伟宇、黄桂芳都属于家长型的集权人物,牢牢控制着资金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
如果不是圈子内的人或者领导熟悉的人要拿项目,只能通过找关系等路子,这种“拿钱办事”的潜规则成了腐败的客观诱因,最终形成了“权力寻租、钱权互哺”的恶性循环。(文/记者汤南 通讯员穗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