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继续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对患重症的精神病人,可以实行强制免费住院治疗。
刑法刑事诉讼法只有原则规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说,刑法规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但政府如何进行强制医疗,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从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看,这部分精神病人有三个突出的特点。”戴玉忠委员说,一是他们都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二是这部分人放在社会上还可能发生继续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是法律明确要求,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卫生法是精神卫生方面的专门法,但草案对政府如何强制医疗的问题没有规定。草案只是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预防精神障碍工作,对监狱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的治疗问题,对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行为的依法处理问题等作了规定。
戴玉忠建议,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对政府如何就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问题作出规定,以便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衔接,体现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和科学性。
对伤害他人的应强制收留治疗
胡振鹏委员提出,对在公共场所流浪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他人或伤害他人倾向的,原来的草案规定可以强制收留治疗,而新的草案把这个内容删掉了,只规定负责监护的近亲属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住院治疗。这样的表述,对在公共场所流浪乞讨找不到监护人且有危害他人安全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收留就没有法律依据。
“江西省卫生部门今年要求,对公共场所有伤害他人危险的精神病患者应强制收留治疗。”胡振鹏委员认为,这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好处。精神卫生法草案应明确,对这类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可以协助有关机构强制收留诊断、治疗。另外,现在有的强制收留治疗的病人治好后,医院虽然找到监护人,但监护人不把他领出去,仍滞留在精神病院,浪费医疗资源。对此,应明确监护人要履行出院后的护理或康复责任,如果不来领人出院,监护人要负担住院治疗的全部费用。
应增加社区非自愿治疗的规定
龚学平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进行强制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以后如果经精神科执业医生评估有社区治疗必要,但患者拒绝接受时,患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为患者办理强制社区治疗手续,并强制对患者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对患者进行强制社区治疗。执行社区强制治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制定。
龚学平委员的理由是,按照草案规定,今后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条件将非常严格,很多病人按照原来的途径不能收治到精神病医院去,但是他们中一些人,尤其是强制住院以后出院的患者,不肯服药或者接受随访,在社会上具有潜在的危害性。
“很多西方国家都已经采用了社区非自愿治疗的方法,主张在社区里强制性地命令患者一定要接受定期的随访、按时服药,做不到的话,只能非自愿到医院去。”龚学平委员说,这一制度对于平衡患者个人的自主权与公众的安全都具有十分明显的效果。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修订精神卫生法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设计。但是在目前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对这方面没有体现,希望能够加进去。因为如果法律收紧强制性住院的条件,要是对这样一些患者又没有比普通患者更严格的监管措施的话,最后家庭和社会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对那些患重症的精神障碍病人,应强迫免费住院治疗。”王宁生委员说,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医疗保障和救助基金不足以维持这些费用,因此往往会导致中断治疗,而中断治疗可能会导致这些病人人格的退化、劳动力的丧失,甚至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事情,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该像治疗艾滋病一样,对这些人给予免费治疗。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费用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汤小泉委员建议参照该规定,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增加一项规定:“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药物费用中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