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使争议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上有了“名分”,苏州公安正在试点推进的“刑事和解”方式已经适用208起轻微刑事案件,成功168起。
在正在苏州昆山举办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坛上,苏州的探索引起众多专家学者和媒体的关注。去年5月,苏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下发《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暂行规定(试行)》,苏州公安机至今已办理这类案件208起,主要涉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交通肇事、情节轻微的盗窃诈骗等轻微刑事案件。他们办理的第一起刑事和解案件是发生在共同租房的同乡间的盗窃案,石某盗窃田某2120元,刚达追诉标准,公安查明他是偶犯、初犯,真诚悔罪,全部退赃,得到了被害人原谅。双方在办案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协议,同时,石某接受社区帮教。
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吕思廉:往往以前邻里纠纷当中引起的轻伤害案件,法院判决包括民事赔偿都不满意,我们把这段事情放到我们公安侦查环节,结果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一致。按照我们刑法规定轻伤害案件也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他可以放弃诉讼,加害方可以不进入法院的审判程序,也可以作为无罪处,理这个是刑法有规定。这样可以修复社会环境,两家邻里还是和睦相处。
试点中,苏州严格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的内容,明确当事人在完全自愿前提下,双方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进行和解,并可以就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处罚达到一致,所有刑事和解案件全部网上流转,整个和解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和解双方当事人意愿得到充分表达,证据得到充分固定,各种法律手续完备,和解案卷规范,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解后案件报备,接受抽检。据了解,目前已达成和解的168起案件中,没有一起出现当事人反复,刑事和解后的执行率达到100%。他们认为,相对于全国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30%左右的现状,刑事和解是一条更为有效地推进被害人救济的途径。
苏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张跃进:以前公安的执法理念那就是破案打击是主要任务,往往就是以破案多少来论英雄,这几年我们提出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这样一个理念,以此作为我们考核的主导,而把我们原来传统意义上的公安的GDP,我们叫GDP发案、破案、抓人什么,我们把它大大的弱化了,这占我们整个考核的1/5,人民满意度是最主要的。
立法者在新《刑诉法》中加入“刑事和解制度”的特别程序,就是力求在原有刑法惩罚体系之外,寻求一种柔性的解决之道,修复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完美效果。它强调在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同时,也有益于嫌疑人回归社会,完成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平衡。近年来,各地纷纷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各种探索。
江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自2007年被指定为试点区以来,进入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达100多件,5年来共计挽回被害人损失达700多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胡静曾向媒体透露,一起普通的刑事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直至法院作出判决并执行,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比适用正常诉讼程序的平均办案天数要减少10天左右。
但在试点过程中,专家认为,如何杜绝“花钱买刑”、司法腐败是关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参与了《刑事诉讼法》修正工作的论证,他坦言,曾经反对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公诉案件,认为仅在自诉刑事案件中适用才稳妥。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程序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与他们的担忧不无关系。
陈卫东:多数城市启动的是国家刑法前的追溯程序,民事案件这样一种自诉的机制它实际上是当事人的一种私权、私了。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私权能否改变或者说替代国家的公权,这是理论上是一个非常大的障碍。(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