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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原副区长受贿近190万一审获刑13年(图)

2012-09-24 02:48:00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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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区原副区长刘希泉近日因受贿近190万,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庭审时对指控不持异议

  据法院审理查明,刘希泉共计卷入了6起受贿案,时间跨度从2008年4月至2010年国庆节前,基本都是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委常委、北京市朝阳区副区长并分管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农委”)的职务便利,通过朝阳农委“小金库”收受钱款或者通过商人直接收受银行卡,总涉案金额折算成人民币将近190万元。

  今年7月23日,本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根据刘希泉案的判决书以及刘希泉的辩护人马登民介绍,本案在当日开庭约3个小时内就结束庭审,主要是因为刘希泉本人对指控不持异议,只提出了自己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定不构成自首

  而办案机关出具的一组书证显示,刘希泉在被控制时及在双规期间,一开始没有向组织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基于此,法院认为刘希泉不构成自首。

  不过在案的一组扣押物品清单显示,本案案发后刘希泉用受贿款买的相机及配件被及时扣押,其收受商人付某给予的银行卡内有30余万元被冻结,此外还扣押了其人民币150万。基于此,法院认为刘希泉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代其退还了全部赃款,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折抵后刑期到2024年

  综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希泉有期徒刑13年。按照法律规定,羁押日期可折抵刑期,因此刘希泉此次的刑期将到2024年11月14日止。如果没有被假释减刑等,届时他将年逾68岁。

  本月10日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按照规定从宣判第二日起10日内可提出上诉,不过截至昨晚,辩护人拒绝透露刘希泉是否已上诉。

  时间表

  ●2011年5月16日上午

  刘希泉最后一次公开出席,为朝阳区奥运村街道工委、办事处挂牌仪式进行揭牌,之后他就因为涉嫌违规违纪被立案调查。

  ●从当年5月开始到当年11月

  刘希泉在北京市纪委监察局教育培训基地接受了讯问。

  刘希泉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两周之后其被逮捕并被羁押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看守所。

  ●今年3月起

  刘希泉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刘希泉有期徒刑13年。

[作者:邓永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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