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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部劳动用工条例2013年实施 覆盖职工超百万人

2012-09-26 05:18:13 来源: 中原网--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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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具有拓展性、系统性、创新性等特点。”戴春枝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拓展性,是指《条例》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用工、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制定了具体的条款。例如国家《就业促进法》规定了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但是没有明确具体的场地面积和开办资金。而《条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八条中指出:在本市市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30万元以上;在县(市)、上街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2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20万元以上。

  系统性,是指《条例》对一些国家法律法规劳动用工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系统整合,保证了用工条款的完整性。比如《条例》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和用人单位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归纳汇总,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创新性,这是《条例》的郑州特色和亮点所在。针对目前我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条例》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具有创新性的条款,填补了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空白。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创新。”张立新介绍说。一是明确了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办法;二是加强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宏观管理,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办法需要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三是赋予企业职工在涉及切身利益如工资分配、休息休假等事项中的话语权;四是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诚信评价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工资报酬”单列一章,共11条,对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欠薪报告制度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开创了全国劳动用工条例方面的先河,首次在条例中将工资报酬单独列出,明确规定。”吴勇介绍。

[作者:李娜  编辑:禹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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