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编创了我国第九套广播体操之后,公众纷纷学习,但市场却现多个版本,真假难辨,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了独家出版合同的权利人将图书大厦和传播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6月,原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起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出版合同,独家获得这套体操的复制、出版、发行、网络传播等权利。
原告代理律师: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人力、财力,于2011年8月8日,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书、挂图、CD、VCD、DVD产品投放市场,而且收到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很快原告就发现社会上流行很多侵权产品。
原告起诉北京图书大厦,广东音像出版社、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制作、发行的相关音像作品,侵权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代理律师:除了音乐、动作、播音侵权外,被告产品的动作不规范,容易误导使用者,达不到健身的目的。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50万7千多元。审判长要求双方围绕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
审判长:第一个争议焦点是“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是否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另一个焦点是“被告使用第九套广播体操的音乐制作录音录像作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答辩表示,涉案出版物有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图书大厦尽了相关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已将相关产品下架。出版社和传媒公司代理人则强调,健身方法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代理律师:广播体操是一个体育健身方法,既然是健身方法就不应该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合理范围,我国乃至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将健身方法纳入著作权的保护体系,如果是动作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就更加可笑了,比如说跳水、前空翻等动作都作为著作权来保护,显然与我国立法和世界著作权立法相违背的。
对此原告方援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指出,原告的权利是受保护的。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条约》是今年六月新闻出版总署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国内组织的额,这里明确把动作、形象、声音,一切的表演形式作为权利缔结到北京条约了,中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已经签署了。
被告提出自己的出版相关音像制品对推广普及人民群众广播体操没有影响。
被告代理律师:广播体操本身就有很大的公益性,不是要保护作者的权益,应该是通过广播体操达到全民健身的目标,表演者、传播者都应该是集体复制的。你不能说我们的产品到市场上冲击了你的发行,你的销售量减少了,你就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打压对方,这是不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的职能的。
对此原告表示,盗版就是侵权。
原告代理律师:你一个商人是营利的,我投入几百万,你拿过去一复印就赚钱,也不做公益什么的,我想天底下没有这样的事情。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创编者之一、北京体育大学教授张平告诉记者,正版体操音像制品的领操员是全国选拔、培训的,动作经严格审定的,而盗版的动作很不规范。
张平:我手上就有一版假的,小学生做的,动作不规范,动作力度、姿态、路线不是很准确,脚的站法也不对,比如蹲的技术也不对,我们本身强调的健身的功效就达不到。(记者孙莹 马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