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16日发布修改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把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上限从原有规定的不超过三分之一调整为不超过49%。
根据证监会的说明,规则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修改后的规则规定,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此外,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