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石家庄10月16日电(黄芳 于世强)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16日通报,该省高速警方日前在京港澳高速保定段查获一起“毒驾”且无证驾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这也是该省高速交警查获的首例“毒驾”违法行为。目前,涉案司机因“毒驾”且无证驾驶被共处1200元罚款,并被移交至当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据警方通报,10月14日零时许,一辆车牌为京PW09**的小型客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家庄方向行驶至138公里附近时,司机宋某一时内急,把车停靠在高速公路路肩上方便,之后,感觉疲倦的宋某在车上睡起觉来。而在其“酣睡”不到5分钟,就被在辖区执行巡逻任务的高速交警发现。
当夜,正执行巡逻任务的高速交警保定大队民警巡至京港澳高速138公里处,借助车灯发现一辆未设置任何警告标志的银灰色轿车停在路肩,民警迅速上前查看车辆是否发生故障或救援,可任凭民警如何呼喊,车内驾驶人却无反应。
为防止驾驶人有意外发生,民警随即用力拍打车窗与前挡风玻璃,在长达3分钟的持续拍打后,驾驶人才迷迷糊糊打开车门,面对民警的提示一脸迟钝。在进一步的询问中,民警发现其无法提供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据其随身携带的身份证显示,宋某,黑龙江双城人,42岁。
经过身份信息核对,民警发现宋某无驾驶证申领记录,并在其所驾车辆中发现疑似装用毒品的塑料袋。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宋某曾于2008年因涉毒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今年4月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根据这一线索,民警对宋某所驾车辆再次检查,并找到一包已启封的吸管。随后的尿检显示,宋某尿样呈阳性,属于吸毒人员,符合“毒驾”违法行为的要件。
河北高速交警保定大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宋某“毒驾”违法行为200元罚款、无证驾驶违法行为1000元罚款的处罚,并就其吸食毒品违法行为移交保定市公安机关做进行一步调查、处理。
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法制科表示,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90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对“毒驾”有明确规定和处罚条款,但“毒驾”目前仅能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且只能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实践中,往往是嫌疑人已造成严重后果或公安民警查处毒品案件时“顺带”发现“毒驾”,对“毒驾”肇事的后果也只能根据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很难对“毒驾”者起到震慑作用。
据悉,公安部日前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首次明确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的“零容忍”态度。其中规定,对吸毒成瘾未戒除者驾驶机动车,一律注销驾驶证。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4月22日,一名大客车驾驶人吸食毒品后驾驶营运客车,在江苏省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行驶过程中产生幻觉,车辆冲过中央护栏,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导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该起事故引发舆论对“毒驾”持续关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