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禄站在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的法庭被告人席上,聆听法官宣读一审判决书。
身为村支书的李某禄与本村文书、一队队长、二队队长、三队队长、四队队长共6人被检察官指控犯有贪污罪。李某禄在5名被告人中年龄最长,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前几天,李某禄刚刚度过自己62周岁生日。
办案检察官说,村集体多名领导成员共陷罪恶之渊,是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类案的典型特征之一。
征地补偿职务犯罪窝串案频发
来自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相关调查,提供给《法制日报》记者如下案情:
2010年以来,山东省德州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45件95人,全部为贪污案件,上述数据占全省涉农案件总数98件162人的45.9%和58.6%。
据这份调查披露:
德州陵县,因铁路建设占地,国家给某村村民补偿30万余元,却被村书记张某义伙同村主任张某田等4人以伪造虚假合同手段,骗取其中19万余元私分,村民在久未收到应得补偿款后向检察机关举报。
德州河县某村距城区较近,仅有400余人这个小村,其集体土地多次被征用,5名村干部每逢征用土地即采取虚报地上附着物的方法套取土地补偿款,他们由最初每次非法牟取400元升至每次5000元,5人共贪污16万余元。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某村主任孙某、村委委员左某刚、村会计刘某辉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减少村集体占地亩数、增加个人占地亩数方式将村集体因高速公路占地拆迁的机井、砖井、电线杆、树木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款近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经德州市检察院统计,在该院查办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45件95人中,窝案、串案达到23件71人。
村干部贪占征地补偿款危害深远
“一些村干部利用掌管征地补偿款之便,或直接侵吞,或采取虚报地上附着物等手段将补偿款私分。”
一名办案检察官针对本地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特征向记者介绍说:个别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中缺乏民主程序,村主要领导暗箱操作,涉罪人员集中在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村财务人员为主的群体中。
“他们(指上述人员)直接掌管和支配着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和财物。由于征地补偿要涉及土地丈量、记录、审核、报销等多个程序环节,而单独一人很难隐蔽地作案,村干部们往往相互勾结,结群作案。”这位检察官说。
记者从德州市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查办的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45件95人案件中,有村支书、村主任共53人,占涉案总人数的55.8%。
村干部贪占土地补偿资金,往往出现补偿资金不能及时足额下发的情形,从而激起群众强烈不满,致使部分村、居民到有关部门集体“讨说法”。
农村集体财务治乱要设“紧箍咒”
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在办理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看到以下乱象横生的情形:
有村支书、村主任兼任村委会出纳,一手管钱,一手开支,花多少,干什么,个人说了算。
有的村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许多收入和支出不入账,各种票据、白条一大堆。而村干部每人都有账,相互牵连,理不清楚。更有个别村的财务开支绝大部分都是白条。
有的村不按规定期限做账,有的村干脆不做账,还有的村为躲避监督设立账外账。
村、居民对于征地补偿款详细情况不知情。由于土地补偿款分期分批到位、周期长,村里得到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拆迁费等除部分支付给村民外,剩余的在村里集中管理,这给村干部贪污犯罪留下有机可乘的空间。
来自办案检察官更深层次的认识是:
“最突出的,是一些村干部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一位参与调查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在该院查办的95人中有55人系初中学历、7人为小学学历,还有2人为文盲。
“这些人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对违法犯罪没有足够的正确认识和重视,自警、自律意识比较差。”据这位检察官分析,恰恰由于基层政府对征地补偿款的有效监管缺乏力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挥作用有限,致使应有的监督流于形式,而征地补偿款发放权集中在村干部手中,一旦村集体重大事项决策权被村干部个人或群体垄断私用,因贪欲诱发的犯罪欲望就很容易变为事实。
记者听到出自检察机关的另一种担忧:针对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的审判未能充分体现震慑力。
据德州市检察院介绍:2010年以来,该市查办的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虽都经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但判决大都适用缓刑。
该院提供了这样的统计数据:在德州市检察院查办的45件95人中,目前已有75人被人民法院判决,其中被判处实刑的有14人,适用缓刑的有43人,免于刑事处罚的18人,分别占已判决人数的18.7%、57.3%、24%。
“缓免刑人数超过八成。”
对此,一名办案检察官的个人观点是:尽管从判决结果看,职务犯罪虽然都受到了惩处,但打击力度偏弱,没有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这位检察官的建议是:确立村级财务管理、村干部守法理念、村务制度监管以及违法必究必惩的社会管理系统,以维护农村政治、经济生活发展良序,政府要从全方位、多层次创新社会管理的战略高度给予重视并付诸可行的制度建设。杜萌 高忠祥 张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