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王彬)领导修建红旗渠的杨贵和朋友杨来福,请三位作者参与写一本杨贵的传记,当传记出版时,却发现没有自己的名字。至于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三位作者要么表示不知情,要么没签字,要么对协议保留意见,都不认可杨贵和杨来福享有著作权。近日,西城法院确认杨贵享有《杨贵与红旗渠》的著作权。
杨贵和杨来福诉称,1999年,杨来福提议以红旗渠的决策者、原林县县委书记杨贵本人的亲身经历为题材,编写一本纪实性传记著作。1999年8月18日,杨来福与被告杨增和签订《关于共同编写出版销售<红旗渠决策者杨贵>(暂定名)一书的协议》,约定全书的策划者为杨来福、杨增和,郝建生负责全书编著,杨增和协助统稿,杨来福承担前期经费、出版印刷费用以及负责销售收入的分配,版权由杨来福、杨贵按比例共同享有。杨贵提供了大量资料并口述经历,2004年《杨贵与红旗渠》一书成稿,杨贵再次对全书进行仔细审阅,改稿、定稿。杨来福也提供了大量调查性资料,然而作者中却没有杨贵和杨来福的名字。
作者之一的杨增和辩称,协议中的《红旗渠决策者杨贵》一书与2004年9月编写出版的《杨贵与红旗渠》一书并非同一本书,根本不存在著作权权属纠纷问题。该书的启动经费、印刷费、作者郝建生和李永生写作时的工资也是由安阳和林州市政府支付的。《杨贵与红旗渠》一书中没有一个字是杨来福写的,杨来福、杨贵不是作者,不享有该书的著作权。
另一作者郝建生和杨增和持相同意见,他同时表示,他未在协议上签字,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还有一名作者已过世,法院追加其家人作为被告,家人表示不知协议存在,也不同意杨贵和杨来福的诉求。
■小资料
红旗渠是20世纪60年代,河南林县人民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从太行山腰修建的引漳入林工程。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世人称为“人工天河”,在国际上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时任河南林县县委书记的杨贵为红旗渠总设计师。
■焦点
杨贵是否是《杨贵与红旗渠》作者?
《杨贵与红旗渠》一书属于人物传记类作品,以特定人物杨贵的经历为题材。经法院比对,杨贵日记中记载的由其拟定的章节提纲,后来成为《杨贵与红旗渠》一书的基本框架。35盘录音磁带记录的杨贵口述内容,有相当一部分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系口述作品,而杨贵提供的工作日记及其撰写的文章无疑属于文字作品。
这些作品一部分原文、原话收录在《杨贵与红旗渠》一书中,与执笔人自己独创性的表达相融合,最终形成涉案争议作品。
此外,杨贵还多次与郝建生等执笔人研究写作内容,审阅并修改书稿。上述事实充分表明,对于《杨贵与红旗渠》一书的创作完成,杨贵的贡献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显著的和实质性的,付出的智力劳动是直接和具有创造性的,故应当认定其参与了《杨贵与红旗渠》一书的创作,是该书的合作作者。
杨来福是否享有著作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贵是《杨贵与红旗渠》一书的合作作者,依法亦享有署名权并与其他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财产权。杨来福主张其调查收集的内容写进了《杨贵与红旗渠》一书,但该主张除一名证人的证言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未认定杨来福享有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决杨贵享有《杨贵与红旗渠》的署名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由杨贵以及杨增和等人共同享有。
杨来福的代理人王庆祥表示,杨来福目前只能接受这一结果,但是马上将提起新的诉讼,向郝建生等作者索要当时提供的创作费用,以及采集素材的花销等各项费用,“至少也有十几万元。”王庆祥说,他们正在准备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