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检察机关还指控,2009年9月某日,江庆儒经营的煤气站遭到一伙不明身份人打砸,江庆儒认为是其竞争对手江某南指使他人所为,遂意图报复江某南。2009年9月27日21时许,江某南参加朋友婚宴后乘坐被害人江某雄的车回家;被告人张建新驾车载着江庆儒,王亚升驾车载着夏平波、李树荣、廖佳传,一路尾随跟踪。江某雄驾车行至沙井街道北环大道与宝安大道交汇处时,恰遇红灯,停车等候。受江庆儒、王亚升指使,夏平波持枪,李树荣、廖佳传各持一把柴刀,下车冲至江某雄车旁。李树荣、廖佳传持刀砸破车窗。廖佳传打开车门,欲强行将坐在副驾驶位的江某南拉下车;江某南奋力反抗,未果。李树荣、廖佳传持刀砍殴江某南,夏平波向江某南连开两枪,随后,三人与江庆儒、王亚升、张建新逃离现场。
昨天下午,深圳中院对江庆儒、王亚升、夏平波、张建新、朱海波、李树荣、廖佳传、黄军、夏小兵、方晓民、林康平、李明坤等1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盗窃一案开庭审理。此案系沙井“新义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件之一。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庆儒、王亚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夏平波、朱海波、张建新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树荣、廖佳传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军、夏小兵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方晓民、林康平、李明坤已构成窝藏罪。
法庭依法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进行公开审理,当天仅进行了部分法庭调查。根据案情,该案庭审将持续一天半,预计6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