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的侯女士与在日本的女友相约2011年中秋假日同游越南。2011年7月,侯女士通过携程网预订越南旅游。2011年9月10日,携程公司组织的越南游旅行团准备办理登机手续,这时领队才发现侯女士并无自备签证无法出关。侯女士即将领队的护照一把抢走。
直至警方人员到场,侯女士才同意有条件的归还领队的护照。侯女士归还了护照,但已过了可以登机的时间,致使全团其他26名旅客在机场滞留。为此,携程公司马上为滞留旅客安排当晚的住宿和餐饮,并于次日才得以乘坐航空公司航班飞往越南。
同年12月13日,携程公司将侯女士诉至浦东法院。
法庭上,原告携程公司表示,因为侯女士的行为,携程公司为滞留的旅客花费了住宿费、餐食费、地接损失费、旅客补偿费、电话费、出租车费等,共计95456.27元。对此,携程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单据凭证。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原告没有为被告办理签证而使被告未能成行,侯女士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原告主张违约责任,但是被告却采用了抢夺原告领队护照的方式,导致当天同团的游客因此无法成行;被告过错非常明显的,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侯女士赔偿携程公司住宿费、餐食费、地接损失费、旅客补偿费等共计94107.82元。一审判决后,侯女士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