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内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按照交强险比例赔偿?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的一份终审判决认定,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在比例内进行赔偿。
2010年1月17日,因停车问题,家住房山碧桂园小区的陈先生与小区保安郑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恰逢黄某驾车经过,将与陈先生争执的郑某右脚轧伤。
经司法鉴定,郑某等级伤残为十级。
黄某是圣象装饰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工作任务,其驾驶的面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郑某起诉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万余元。
保险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郑某与陈先生发生肢体冲突是导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但郑某右脚是黄某驾驶车辆经过时轧伤,且黄某驾驶车辆所经过场所是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虽然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不能以此推断本次事件并非交通事故。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7.9万余元。
记者 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