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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谈赵作海案: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难以完全避免

2012-11-14 07:41:43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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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再讲一个台湾的案例,苏建和(音)杀人案。这个案件发生在1991年3月,当时王文孝、王文忠两兄弟被控杀死了一对老年夫妇,其中王文孝被判处死刑,并已经执行死刑,王文忠被判处两年八个月,他是从犯。在这个期间,王文忠供述还有苏建和等三个人参与作案,就把苏建和拉进来了,苏建和这个人先后被台湾的法院五次判处死刑,最终于今年8月31号由台湾高等法院改判无罪,前后20年。

    我讲这几个案件就是想说明,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难以完全避免。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我们国家从诉讼制度的设计到司法工作机制,应当说都提供了必要的和有效的保障。从指导思想到工作规范,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司法制度层面讲,我们国家是实行两审终审制,我们保留了死刑,对死刑是执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原则,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这是我们国家独有的一项制度。同时,我们还有审判监督制度,通常叫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传统,但是我们国家的再审制度是最严格的。相对于一审来讲,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都具有法律救济的意义,都是为了防止以及纠正冤假错案所作出的一种制度性的安排。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自身发现,或者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还有通过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对错误的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从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层面讲,我们这些年来特别注重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建立有效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来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充分发挥二审、再审的监督功能,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分析通报制度,以及开展法庭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促进提高审判质量。完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凡是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严肃查处。如果因为司法能力不足,认识错误、判断错误,导致案件出现差错,也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问责,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法水平。谢谢。

[作者:  编辑: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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