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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领导干部如何养成“法治思维”

2012-11-14 08:10:0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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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十八大报告中,不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集中阐述,更是特别提到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执政党报告中的首次出现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共鸣。为此,《法制日报》记者对话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就领导干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

  首提法治思维意义何在

  记者: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十八大报告的提法更进一步,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您看来,在此次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这一新提法的背景下,“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报告的意义是什么?

  王敬波:“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十八大报告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理政的一个重要规则、理念,随着近年来的推进,正在成为从基层到中央上下一体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意味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工作的时候也就要做到法律至上。

  可以说,领导干部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是由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决定的。

  记者:我们也注意到,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而此次直接表述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说明了什么?

  王敬波: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系统的意见到党的报告,说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不断强化、推进的过程,也是我国将依法治国方略具体贯彻和落实的手段和方式。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几乎都有法可依。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的发展中,确实还有一些社会矛盾亟待化解,而最优的解决之道,就是执政者要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

  如何树立干部法治思维

  记者:请您评价一下目前我国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建设,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王敬波:经过“六五普法”等一系列的举措,我国领导干部目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法律规则意识的树立还有待进一步发展的,比如目前存在的一些官本位的思想应该向民本位的思想转变。

  在“法治方式”的运用上,还需要公务人员的一些创新和智慧,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社会中比较疑难的问题。

  记者:在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您认为这个“法治”应如何理解?究竟什么才是法治思维?

  王敬波: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对于中国的重要性。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

  其次是领导干部或者是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

  此外,“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选择,面临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手段时,领导干部能够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

  记者:理论需要联系实际。就今年上半年引发轰动的“乌坎事件”来说,事后有诸多评论认为正是后期地方政府在处理问题时良好的措施以及方法转变,才使得这起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得以完善解决。您能具体分析一下在这起事件中体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吗?

  王敬波:第一,发生社会矛盾,政府首先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第二,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第三,对于合法的诉求就应该依法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公众的参与很重要,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第四,调查情况清楚后,行政决策或者决定采取和公众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避免行政专断;第五,信息及时有效的公开,事件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确保信息的权威和准确,避免虚假信息扩散,掌握信息主动权;第六,对于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进行,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行为;第七,依法维护村民自治的权利。

  法治思维四大评判标准

  记者: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势必成为今后一个时期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要求。那么,下一步在建立领导干部甚至公务人员的“法治思维”、学会“法治手段”方面,最切实的步骤是什么?

  王敬波:需要通过更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公务人员了解法律、理解法律。那么,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不可以是碎片化的、支离破碎的。在公务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课程。

  记者:从外部环境来看,如何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王敬波:首先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

  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记者:您提到可以将此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甚至是晋升的重要依据。那么,对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运用应如何评判呢?

  王敬波: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评判。首先是法治理念的树立。虽然我们处在转型时期,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不能动摇的。其次是法律意识,应该成为领导干部甚至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

  此外,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是否坚持了一些判断标准——第一是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第二是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第三是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记者赵丽)

[作者:马婷婷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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