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保“缓、减”措施
方案规定,对采取措施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2012年12月31日前统筹地区在保证当地失业保险金足额发放前提下,可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不高于上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2012年实行社会保险费“缓、减”措施。
经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降幅最低不低于30%。
参保困难企业人均工资低于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对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最高可达5万元、总额最高可达200万元的标准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