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还审理查明,截至2010年4月被逮捕前,被告人张润明共有银行存款、债权、车辆、购物卡、黄金首饰和在阳泉、北京等地的住房20处,总计财产价值47372001.69元,除扣除其正当合法收入外,尚有27237924.33元人民币、美金1676元,不能说明其正当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审法院认为,张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权,谋取非法利益,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全部罪名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润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穆某明知张润明的20万元人民币是受贿所得,仍然为其转存、保管,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原判。对被告人张润明,共计34979384.33元和1676元美金全部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霍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