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涉嫌“以罚代刑”?
靖兆辉对此结果存有诸多质疑:“是否罚了款就可以继续施工,继续破坏林地,难道罚款就是目的?此外,为什么没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典型的‘以罚代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靖兆辉认为,经森林公安局认定的,天成矿业公司毁林就已达近30亩,且多为公益林,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2011年已经对其罚款,但1年后,该公司不但没有根据相关规定,恢复林地原状,停止施工,反倒变本加厉,一年后还继续破坏林地,增加了毁林面积。
靖兆辉还质疑,经其反复测量,该铁选厂毁林面积达47亩,并多为公益林,而县森林公安局调查结果是29亩,并强调林地商品林的属性,明显偏袒该公司。
带着这些疑问,靖兆辉今年4月再一次向朝阳市森林公安局递交了实名举报材料。
涉嫌敲诈勒索遭逮捕
材料递交后,靖兆辉未得到回复。今年9月,他在北京一宾馆办理入住后,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之后他才得知自己已成了网上逃犯。
11月27日的庭审中,建平县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6月初,靖兆辉以手里有刘国东非法占用破坏林地的证据,威胁刘国东索要钱财,否则就检举刘非法占用和破坏林地,刘国东找赵刚当中间人帮忙调解。6月16日,刘国东为平息此事,通过赵刚转交给靖兆辉40万元,靖兆辉收到40万元后,将刘国东非法占用林地的检举材料交由赵刚转交给刘国东。”
起诉书称:“靖兆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检举刘国栋(应为“东”——记者注)非法占用林地相要挟,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检方称,因数额巨大,建议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靖兆辉的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叶庚清律师认为,靖兆辉与刘国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检方对此故意回避。靖兆辉自2007年就租用村民王秀珍的宅基地,直至2010年签署协议,取得了王秀珍家宅基地老房所在沟的使用权。2011年,天成矿业公司(刘国东为实际控制人)占用该地,并损坏了靖兆辉的厂房、设备、原料,造成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双方就赔偿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靖兆辉所收40万元,为部分补偿款,而非敲诈勒索”。
检方称,根据调查,这片宅基地并不是王秀珍的,而归当地村集体所有,因此,靖兆辉与王秀珍所签协议无效,靖兆辉与刘国东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叶庚清律师表示,购买宅基地时,有多名村民及村干部作证,靖兆辉才相信。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靖兆辉的真实目的只是为了状告刘国东非法占用林地,要求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让其恢复原状,只有这样,才能重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其不存在敲诈勒索刘国东的主观故意,更不具有非法占有刘国东财产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况且,宅基地外,靖兆辉的厂房、设备、原料均遭到破坏,受到损失。因此,靖兆辉与刘国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