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2月16日电(记者杨益航、席敏)记者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14日对东营市环境保护局诉东营市垦利县双河村村民吴某、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5607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
2011年5月,吴某与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达成协议,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外运化工厂生产的工业废水。吴某为寻方便,在垦利县胜利采油厂集输队南20米处的低洼荒地为倾倒地点,非法倾倒工业废水。截至2011年7月被执法人员发现时,吴某共倾倒13车,约260吨工业废水。
法院认为,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在明知吴某未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其达成协议外运工业废水,导致多达66亩土地的地表水和底泥受到严重污染,工业废水散发出的气味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吴某和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对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治污费用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此案是山东省首例由环保部门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也是目前全国法院审结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涉案标的额最高的案件,目前此案的刑事部分仍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