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当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专家
据北京大学官网显示,李可基是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是运动营养与疾病、人群营养等方面。有关网站公布的资料表明,李可基还兼任中国营养协会特殊营养委员会副主任、卫生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指导专家委员会运动专家组组长、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分委员会委员、卫生部新资源和保健食品审评专家、《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专家委员会委员。
记者在卫生部官网上查找到关于食品安全的专家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该机构是卫生部直属单位,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是采用理事会决策监督管理模式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其职能定位为“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家级技术机构”。
“传统意义上的专家是非官方、非盈利机构中的研究人员。而在食品安全领域中,既可以成为民间专家,也可以成为官方专家。食品安全法第13条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了权威的风险评估是由卫生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沈岿介绍。广义的风险评估是可以由任何私人组织和个人进行,且多为独立机构在承担,但我国法律规定了卫生部可以有自己的评估机构和专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戚建刚教授告诉记者,2009年11月卫生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组建了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他介绍,当时还没有选择专家的标准、程序等具体的法律规定,从名单来看,42名委员中国家和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占17名,其余的来自其他监管部门、大学、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等。按照多学科组成、代表性和独立评估等原则产生。两年后颁行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2条至第18条对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作了政治、职称、业务水平等五个方面限定。
苏州大学法学院章志远教授介绍,进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专家每届任期五年,目前首届委员任期未满。当初的委员产生大致需要经历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任前公示等基本环节。最终入选取决于学科分布、个人及所在单位学术影响、地区平衡等因素。
“专家遴选机制对确保评估结论的科学客观意义重大,因为有争议不确定才需要评估,这时专家的学科背景、价值取向甚至利益诉求都可能影响结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鹏这样认为。
专家评估能否客观公正
赵鹏介绍,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2009年由食品安全法确立,此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建立了类似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形成监管决策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给成员国的做法。核心原因在于在食品监管领域,哪些物质有危害、危害有多大等问题需要非常复杂的技术论证,监管部门自身既无能力、亦无权威进行判断。而关键事实不明确,监管部门只能根据裁量行动,这势必削弱决策合法合理性。由此,引入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评估,可以为决策奠定科学的基础。
那么,专家评估能否客观公正呢?
赵鹏认为,目前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仍在规划中,具体的评估比照标准是散落在卫生部各个文件中的数据和信息,也一定有专家的个人经验。
“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戚建刚介绍,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中,可以了解到专家的工作程序是:卫生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形式向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在一般情况下,由各专门工作组开展工作,起草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告草案,提交委员会秘书处,然后由专家委员会开会审议,各项决定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必要时采用投票方式。形成的风险评估结果、报告和意见等各项文件经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报送卫生部。应急情况下,对应急评估的实施方案和意见,可通过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参加的临时工作组会议表决通过,再报送卫生部。
章志远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这一规定为专家依据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不过,具体可行的科学操作指南的缺失,使得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操作过程中缺乏科学依据;风险评估专业人员的缺乏,也使得评估结果的系统性、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减弱,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高秦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