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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2-12-21 14:46:00 来源: 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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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发布了由新闻出版总署草拟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办法界定的“网络出版服务”非常广泛,既包括了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内容一致的数字作品,也包括了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游戏、动漫等原创数字作品。

  准入门槛

  根据该办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其他网站在提供专项链接、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也应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出版质量和内容合法。

  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以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等。

  办法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也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处罚标准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相关服务、或者擅自提供境外著作权人提供的网络出版物、擅自出版网络游戏的,应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并由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主要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左盛丹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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