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时和小偷搏斗被扎伤,由于小偷逃跑,张某将公交公司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赔偿5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虽然公交公司辩解不存在过错,但由于张某是以违约而非侵权的案由起诉,法院近日支持了乘客的诉求。
今年4月2日18时许,张某与女友在北京植物园乘坐公交车行驶至香泉环岛附近时,张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张某称当时是因为发现小偷偷女友的包,为喝止小偷,而被对方殴打并扎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到999急救中心抢救,目前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张某认为,承运人未安全将其送达目的地,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对其医疗费予以赔偿。
庭审中,公交公司认为,在张某被伤害案件中公司属于无过错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张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致害者承担。张某的受伤原因是双方斗殴,张某在车上与人打架存在自身过失,所谓小偷偷包的情节未经公安机关定性,该公司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香山派出所对乘务员的询问笔录中,可以证明事发时张某是和小偷发生了争执,张某身上出血,但由于车已进站,车门已打开,三名小偷跟着其他乘客下了车,乘务员随即打电话叫了急救车。张某则认为司乘人员所述并非事实,争执发生时距离乘务员仅两米,乘客纷纷躲避,司乘人员也没有对伤人者进行劝阻。对此,公交公司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尽到了阻止和救助的义务。
法院判决
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情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承运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作为乘客,张某在运输过程中被他人刺伤,虽然公交公司认为张某系因在车上与他人打架斗殴导致被刺,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但对此公交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且根据公交公司认可的该公司乘务员在公安部门做的询问笔录可见,其称车辆行驶过程中听到张某系因发现偷包而与他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刺伤。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张某的受伤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以自身并无过错为由予以抗辩,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故法院不予支持。张某花费了医疗费5万余元,不超过其合理损失的范围,故对其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违约与侵权竞合纠纷案
海淀法院舒怡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违约与侵权竞合的纠纷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当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财产的损失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选择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依据侵权法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只能择一选择:对方应承担的责任、赔偿的范围,己方应承担的证明责任及证明度将根据选择的不同也有不同。
张某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张某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未安全将其运送至目的地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在承运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且其责任不因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而免除。换句话说,公交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的旅客伤亡案件并不仅限于公交公司存在过错造成旅客受伤的情形,只要公交公司不能证实乘客自身对损害存在故意和过错,或因本身的疾病造成的伤亡,公交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张某的受伤是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就需要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这个案件,张某是以侵权为由主张赔偿,法院审理的要点将主要集中在公交公司在承运、发现冲突、处理事故的过程中有没有过错等方面进行审理,从而判断公交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公交公司则仅需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受伤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