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24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备受投资者、业内人士和法学界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了三审的议程。
在新基金法三审版本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私募和风险投资没有被纳入立法管理范围。新基金法三审草案第107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和之前的草案相比,三审的草案中专门加入了”公开发行”的限制条件。这样,那些投资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私募和风险投资,被排除出新基金法的管理范围。
实际上,私募和风险投资是否应该纳入新基金法管理的范围一直有争论。专家认为,这是私募这次没有被纳入法律管理范围的原因之一。不过,新基金法草案把私募证券基金纳入了该法的监管,承认了私募证券基金的法律地位,并提供了一种新的可选择的机构组织形式。
新《基金法》有望在本月28日前由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考虑到国务院或证监会可能需要根据该法再配套制定规章,有媒体预计,新基金法最快实施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份。
在三审草案中,私募和风投没有被纳入新基金法的管理范围。据说,没有纳入管理范围的原因之一就是,市场认为纳入法律规定就是加强监管。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私募基金的特点在于其灵活性,如果要立法修订,还要进一步积累经验。
董登新:私募风投跟公募基金最大的区别是它的量身订做,更主要是在投资上的灵活,在管理上的定力。如果纳入到公募基金的立法里,显然会使品种单一化,或者是受到更多管束。当然,如果纳入到立法,对于规范VC、PE或者私募的运作也是有好处的。但是另外一方面,源于市场的私募VC、PE自身有其灵活性,这是公募基金做不到的。现在公募基金已经运作了相对比较长的时间,积累了很多经验,立法修订比较容易,但是VC、PE私募还是需要进一步积累经验,许多存在着争议的领域还有待于达成共识。
现在对于私募和风险投资的认识是有一定分歧的。董登新认为,如果私募基金纳入公募基金的立法,可能会使私募基金的现状受到打压。
董登新:目前中国市场私募包括PE,它们大多源于市场的最基本需求、自发诞生,甚至有很多定向的方式派生出来。比如许多民间资本以合伙企业方式出现的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或者是投资有限公司,它们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当然也包括了类似于资金的调剂、资金的短期融资,包括股权投资、定向募资的信托方式。所以私募表现灵活,生存空间广泛,尤其在目前立法没有明确约束的情况下,它们比公募基金更加灵活、便利,尤其是在投资方向上以及募集形式上,有各种各样的形式。但是一旦纳入到公募基金立法当中,一是管理上的立法有一定难度,另外可能会导致私募目前的状态受到打压。
基金产品发行从明年开始将实行准备案制,基金产品扩容马上就会到来。董登新认为,新基金法草案正式生效之后,也必须加大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监管的力度。
董登新:新的基金立法如果采用备案制,显然有利于刺激和鼓励基金的扩容,基金扩容的本质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壮大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但与此同时,在开闸放水基金扩容的同时,必须对称地加大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管的力度,比方要绝对禁止或者杜绝过去频繁提到的老鼠仓。立法一方面就是放低了基金注册或者是发行的门槛,但是另外一方面是更加严密地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够把激励和约束机制配合起来,对于基金市场的完善、做大做强是非常重要的。
这次三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作出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董登新表示这样的规定十分有必要。
董登新:这里也有所谓的制度上的寻租,可能是希望杜绝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将来的选择或安排做出有悖于政策的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所以这样的规定可以把证券监管、基金的监管做得更加规范、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