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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刑诉法司法解释:部门不扩权 法律不“打折”

2012-12-25 15:51: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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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12月25日电 题:关注刑诉法司法解释:部门不扩权 法律不“打折”

  中新社记者 张蔚然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这是最高法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长达24章、548条、7万余字。北京法学专家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指出,《解释》的任务是在遵循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基础上,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做具体规范,为刑事审判提供扎实和富有操作性的依据,只有保证部门不扩权争利,才能确保法律实施不“打折”。

  刑事诉讼法与赋予和规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权力、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有“小宪法”之称。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通过后,最高法院第一时间启动了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数月来,一度有人担心,相关部门在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时,会否扭曲立法精神,为本部门扩权争利。

  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起草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表示,《解释》经过10个月左右的酝酿和论证,经广泛征求、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在起草论证过程中,最突出的一条是遵循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把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条款变得具体化。如,《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再如,《解释》明确了庭前会议召开的条件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以上这些都是刑诉法没有涉及的内容,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和调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进程序正义。”陈卫东说。

  不突破刑诉法的大范围,使具体规定得到延伸,使之变得更具操作性是司法解释题中应有之义。陈卫东认为《解释》基本做到了部门不扩权,在实施过程中也要注意不扩权、不越权,最终达到规范审判权行使,实现程序公正,更有效地惩罚犯罪,更有力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指出,《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进一步推进了程序公正,这是《解释》不扩权的突出体现。《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陈卫东说,过去死刑复核是最高法份内之事,与律师和检察院关系不大,本次《解释》所作修改更加注重听取检察院意见,注重客观反映辩护方的意见,律师角色有所加强,从最高法一家唱“独角戏”,到控辩审三方介入协调,死刑复核机制变得更健全,这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化不是一夕之间发生的,自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以来,最高法就在逐步吸收最高检和律师对死刑复核的意见,此次写入司法解释是多年努力的结果。事实上,刑事诉讼很多变革都是一个渐进过程。”王敏远说。

  “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庭审情况”是《解释》对法庭纪律作出的一项重要规定,在发布后引起一些争议,有声音认为此举涉嫌侵犯公民言论自由。陈卫东认为,庭审是非常严肃的诉讼活动,什么情况下公开庭审,什么情况下不公开,法律应当予以规定。部分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对庭审的转述可能并不客观公正,这会在给法庭带来舆论压力的同时,干扰司法公正。

  王敏远说,各国都会法庭纪律作出不少要求,具体做法有些差别,但都是出于维护法庭秩序的需要,官方需要在公开审判透明度与确保司法公正之间找到平衡,如一些新闻报道把尚未被定罪的被告塑造成一个罪犯,这种先入为主的做法也不利于公正审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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