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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年查处国土系统渎职侵权犯罪188人

2012-12-26 10:53:00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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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一方水土,为子孙留下可永续发展的自然资源,国土部门的职责相当重要。它承担着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等。

  近年来,一些不法人员为谋取暴利,盯住了自然资源这块“肥肉”,而个别国土系统的领导干部,经不住考验,没有守住依法行政、保护国土资源这条红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极大危害。

  广东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惩治了一批危害国土资源的渎职犯罪人员。据统计,5年来被惩治人员达188人,其中既有基层国土所的工作人员,也有地市级国土部门的领导,渎职行为的危害令人警醒。

  案例1

  高要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滥用职权致1.3亿国资流失

  作为高要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的伍福元,通过滥用职权,致使近1.3亿国资流失;与此同时,他通过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受贿等手段非法所得240万,另有700余万财产来源不明。

  2004年至2009年期间,伍福元为了单位创收,以远远超过核定矿产开采量的标准,向下属各个国土资源所强行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任务,纵容采矿单位超量开采矿产资源。各国土资源所为了完成指标,放弃了对矿山开采量的监管,放任采矿单位超量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瓷土被超量开采284万多吨、国家损失采矿权价款524.7万元的严重后果。

  伍福元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下属采取倒签用地申请时间和审批时间、重复利用批文号等方法,违法为某工业园办理了3317亩土地用地批文、土地使用股权证,在没有批文、没签出让合同、没有缴交地价款等的情况下将981亩综合和工业用地直接变更为商住用地,为开发商谋取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1.23亿元。

  伍福元还擅自决定私分国有资产。2004年3月至2009年7月期间,伍福元决定以发放奖金、补贴的名义,将高要市瓷土和石料开采执法监察大队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694万元分多次分给本单位干部职工,伍福元分得12.5万元。2008年至2009年期间,伍福元指示财务人员,以发放奖金、补贴等名义,将下属单位高要市集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收取的耕地开垦资金367.8万元,分多次私分给局里干部职工,之后使用耕地开垦发票等冲账。其中,伍福元分得3.8万元。

  伍福元在任高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还多次指示其司机、执法队长等人将公款共43万元人民币、18万元港币存入其两个私人信用卡账户,然后将这些公款全部用于其本人及家属到香港旅游、购物以及本人日常挥霍。

  经查,2004年至2009年间,伍福元还涉嫌利用职权便利收受某工业园老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光等人人民币67.8万元、港币88万元、美金1万元的贿赂。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还发现,伍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现有家庭财产加以往支出扣减其合法收入和非法所得后,尚有财产差额人民币636.17万元、港币80万元、美金4444.89元,伍福元本人及其家属均无法说明上述款项的来源。

  2009年8月1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伍福元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2010年9月12日,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1年1月11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伍福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案件点评】

  2009至2010年,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统一指挥查办了高要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渎职系列案,其中,10人被移送法院起诉,均作出了有罪判决,包括高要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伍福元、副局长宋国超、执法监察队长伍尚勇等一批渎职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追缴赃款5000多万元,挽回经济损失3亿多元。通过查办该系列案,规范高要市国土资源管理,大大提升了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案例2

  佛山顺德北滘国土所原副所长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被判刑

  身为国土管理人员,明知集体农用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却以妻弟的名义和他人合伙签订了80亩土地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北滘管理所原副所长黄志勇因此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4年底,时任顺德国土局某镇管理所副所长的黄志勇当时因为国土所所长空缺而主管全面工作。当时他得知某村准备推出300多亩集体农用土地用于工业招租的消息后,在明知集体农用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的情况下,还在当年年底联合其妻弟及甘某,以其妻弟的名义与村里签订了80亩土地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

  此后,在黄志勇的操控下,两名合伙人先后退出,改由黄一人承租。一个月后,黄志勇再将该80亩土地全部转让给一家泡沫厂老板何某。按照黄志勇的进一步安排,何某完成该土地填土工程,随后黄志勇与何某一起协商,将80亩土地分为两块,一块35亩由自己承租开发,另一块45亩由何某承租开发,双方并与村里办理了变更合同。

  黄志勇取得该35亩土地使用权后,当时他在明知土地还没有办理农用地转换功能批文的情况下,随即紧锣密鼓地打桩、建设厂房。2006年3月,崭新的厂房竣工,而此时,何某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再承租开发,黄志勇索性又一次以妻弟的名义,与村里签订了45亩土地的租地合同,并建成厂房出租。

  黄志勇在审批该宗农用地转用手续时,明知村股份社上报的205.73亩农用地大部分已被填土作为工业用地使用,还隐瞒了自己租用的土地已在建厂房的违法用地事实,在上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呈批表中加具了“符合总体规划,同意上报”的意见。

  另外,在这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中,黄志勇还放任承办人以该所的名义出具了“没有发现有违法用地行为”的证明,让集体农用地得以顺利调整为建设用地。

  2009年5月1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以涉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对黄志勇立案侦查。经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上述全部犯罪事实,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黄因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件点评】

  黄志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205.73亩,致使国土资源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

  名词解释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赵杨 温文)

[作者:王永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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