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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丹江口原副市长受贿被判8年 政协委员被撤

2012-12-30 10:30:00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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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年的副市长生涯,一个曾获勤政为民好评的干部,最终倒在腐败之路上。

  记者昨日获悉,原丹江口市副市长惠凌波,犯滥用职权和受贿两宗罪,被郧西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违法犯罪所得上缴国库。本月,十堰市政协四届十一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撤销惠凌波政协十堰市第四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职务。

  多年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惠凌波,与多个地产开发商来往过密,利用职务违规审批优惠减免政策,导致130余万元规费流失,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十余次收受贿赂15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惠凌波表示不再上诉。

  违规审批优惠致139万元损失

  今年49岁的惠凌波,大学文化,1998年11月至2011年10月担任丹江口市副市长,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任政协十堰市委员会常委、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

  2005年,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开发“东信财富广场”项目,该公司董事长龚某与时任分管招商的副市长惠凌波协商,由龚某为该市完成等值于1800万元的外资引进任务,惠凌波就为该项目办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5年12月,龚某在丹江口注册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十堰某置业有限公司,而后龚某利用200万元资金,循环兑换港币汇至东煌公司账户,在账面上做出一个1800万元的外资引进效果。

  2006年4月,惠凌波安排丹江口市招商局出具报告,以东信财富广场项目系外币投资为由,建议市政府给予该项目相关行政事业规费照顾。根据规定,一般性房地产项目不能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且外资优惠政策主要用于减免税收,不用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惠凌波在明知该项目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同意该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而后,该项目违规享受了行政事业性规费全部免交,服务性收费按50%征收的优惠政策,导致139万元建设规费收入的损失。

  无偿获得股份后再索取分红

  2007年下半年,经惠凌波介绍,湖北某公司董事长龚某出资30万元入股张某(湘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2010年下半年,龚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股份分红无果后,提出将股份无偿送给惠凌波,以感谢其多年来的关照,惠凌波表示同意。

  2010年底,惠凌波与龚某约定,由其胞弟惠涛(化名,另案处理)与龚某签订一份虚假股权转让协议,惠涛先支付龚某30万元股份转让费,事后龚某再将30万元返还。2010年12月,惠涛将30万元现金汇入龚某账户,2011年1月25日,龚某将30万元现金汇入惠涛妻子朱某的账户。获得龚某的股权后,惠凌波于2011年5月向张某索取10万元分红。

  2012年2月,省纪委在丹江口调查相关领导的经济问题。龚某将纪委找其谈话的情况告知了惠凌波,担心自己收受股份的事情败露,惠凌波于2012年3月安排惠涛将30万元退还给龚某。

  不过,2006年至2011年,惠凌波6次收受龚某以春节礼金或感谢费的名义送来的贿赂款共计8.5万元。

  协调一次纠纷收到100万元好处费

  2002年,丹江口某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市开发静乐宫项目时,董事长郭某与惠凌波结识。2002年11月,惠凌波任静乐宫修复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此后多次为永乐公司开发项目提供协调服务工作。

  2003年4月,郭某出资50万元承租1900余亩林地。2010年,湖北某实业公司董事长何某在开发“丹江旅游港”项目时占用了郭某承租的部分林地,双方为此发生矛盾。惠凌波负责协调解决双方纠纷,经多次协调,何某同意出资整体购买郭某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在协调过程中,郭某向惠凌波表示要送一定的好处费,以感谢惠对自己开发静乐宫项目和解决林地纠纷上的关照。2011年6月,何某同郭某签订转让协议,并支付700万元转让费。2011年8月,郭某在海口市电话联系惠凌波,让惠提供银行账户。惠凌波指使胞弟惠涛在银行开一账户,几天后,郭某从海口市将100万元汇至惠涛的账户。

  此外,据检方指控,惠凌波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丹江口市某矿业公司、某农牧公司、某水泥公司、某矿业公司、某钢铁公司及数家开发商的贿赂共计155万元。

  离任之后还在春节收受礼金

  2011年12月,惠凌波卸任丹江口市副市长,任十堰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为了感谢惠凌波在丹江口担任副市长期间的关照,2012年春节,龚某和王某分别以春节礼金的名义向其行贿0.5万元和1万元,惠凌波予以收受。案发后,惠凌波胞弟惠某代其退还赃款1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惠凌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惠凌波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因多种原因造成,最后认定其个人造成损失数额应为101万元。同时,该案在办理过程中,龚某将139万元规费退交市检察院,损失已挽回,可以从轻处理,免予刑事处罚。此外,能够认定惠凌波受贿数额为149万元,在量刑上可以考虑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楚天都市报 徐雁初 水母 胡云发 贾志喜

[作者:姚培硕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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