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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电网原副总受贿近180万 称收礼金不是受贿

2012-12-31 07:46:0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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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只要是以牟取利益作为收受财物的交换条件,无论有无实际的牟取利益或者所牟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李日亮在儋州、海口供电公司以及海南电网担任领导期间,下属逐渐摸清了其贪婪的性格,都竞相在过节期间找理由给李日亮送钱和购物卡拜年,以便得到其垂青与关照

  海南电网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日亮,在担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海口供电公司经理和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大肆收受贿赂近1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终结移交公诉,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日亮收受下属的钱款具有“权钱交易”之性质,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其全部退回赃款,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将所退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法庭上李日亮对其受贿主要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其收受王贤等15名下属钱款、购物卡48.3万元的行为不是受贿,这些下属没有向其提出任何具体的请托事项。

  以权牟利

  帮他人公司收好处费

  1958年11月17日,李日亮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2002年12月调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起至案发前,还升任海口供电公司经理,并兼任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2002年年底,海口新华机电设备公司海南西线片区销售负责人叶永兵,为让时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的李日亮在电力设备销售方面给予关照,先后4次送给其8万元“好处费”。其后,叶永兵就打着与李经理认识的旗号,在儋州供电公司推销电力设备材料。该公司收到李日亮指示后均在采购物资时,给予其关照。2003年1月至2004年9月,叶永兵又分3次送给李日亮6万元。

  2002年12月,在儋州市销售电力设备产品的孙曼理、孙权钦兄弟俩结识李日亮后,为将孙权钦经销的产品卖给儋州供电公司,孙曼理先后两次送给李日亮4万元。2005年11月,李日亮升任海口供电公司经理。为了继续和李日亮搞好关系,承揽更多的业务,孙曼理又先后两次送给李日亮6万元。在李日亮的帮助与关照下,孙曼理兄弟俩在儋州供电公司、海口供电公司做了为数不少的业务。

  检方还查明,李日亮在海口供电公司任经理期间,以类似关照公司承揽电力工程、推销电力产品和联系业务的手法,分别收受潘永伟4万元“好处费”,海南盟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何永强12万元“好处费”。

  为图回报

  助公司竞标收“致谢金”

  在担任儋州电力公司、海口电力公司经理期间,李日亮不仅帮一些电力设备公司销售产品,还在电网改造、计量改造和综合大楼土建工程招投标方面给一些公司关照,收受竞标公司82.6万元“致谢金”。

  2002年下半年,林诗彪以海南琼山长生发展有限公司、儋州安快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儋州供电公司承包农网改造工程。为了让李日亮在电网工程承包、建设、验收及工程款支付方面给予关照,林诗彪先后4次送给李日亮“致谢金”共计15万元。直到2005年年底李日亮调离儋州供电公司前,林诗彪在儋州供电公司承包了不少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之后其在儋州供电公司再没有承包到工程。

  2003年5月,个体包工头崔洪周找到李日亮,联系承包儋州供电公司的防腐工程。为表示感谢,同年10月送3.8万元现金。2010年上半年,崔洪周又找到李日亮,商议承包儋州供电公司与临高供电局的计量改造工程。李日亮立即给时任临高供电局局长符坚和儋州供电局局长马运荣打招呼让其关照,2010年12月,为了感谢李日亮的帮忙,崔洪周到李日亮办公室又送去9.8万元。

  2005年年底,李日亮到海口供电公司任职后,结识海南瑞迪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群。在此期间,王宗群参与了海口供电公司设备采购方面的招投标。在李日亮的帮助下,2006年与2007年间,王宗群每年都通过竞标的方式向海口供电公司出售200万元的电力产品。为了感谢李日亮提供的帮助,两年间,先后6次送其“致谢金”19万元。

  2007年下半年,海口供电公司调度综合大楼土建工程招标,钱燃火挂靠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参与竞标。为了在该次投标中顺利中标,钱燃火找李日亮帮忙并承诺事成之后重谢。随后,在李日亮的帮助下,钱燃火顺利中标。签订合同后,送给李日亮50万元现金表谢意。

  关照属下

  收受15名职工“礼金”

  李日亮在儋州、海口供电公司以及海南电网担任领导期间,下属逐渐摸清了其贪婪的性格,都竞相在过节期间找理由给李日亮送钱和购物卡拜年,以便得到其垂青与关照。

  2002年12月至2005年11月,李日亮在担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期间,儋州供电公司的下属单位兰洋供电所所长王贤、那大供电所所长赵耀华、洋浦供电公司经理许邦烈,为了和李日亮搞好关系,以便理顺上下级关系,得到在工作上的关照,3人在2004年1月、2005年1月,分别先后两次共送给李日亮现金和购物卡计9.3万元。

  李日亮在担任海口供电公司经理、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海口供电公司下属单位秀英供电所、海口供电设计公司、海口供电公司配电检修工程公司、海口供电公司配电管理所、龙华供电所、美兰供电所、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海南电力物业公司、海南电力设备厂、海南省电力线路器材厂等12个基层供电单位以及设备厂负责人作为李日亮的下属,为了与其搞好关系,以便于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共计向其送现金和购物卡39万元。

  “我送3万元现金和5万元购物卡,主要是想让李日亮帮我女儿调动工作。”海口供电公司配电检修工程公司经理李天志向办案检察官交代,李是其上级领导,和其搞好关系,以便理顺上下级关系,同时希望李日亮能帮他女儿调到海口供电公司工作。但李只是口头答应帮忙,实际上并没有帮上忙,女儿现还在北京工作。

  理直气壮

  称收“礼金”不是受贿

  在庭审现场,检察官指控称,李日亮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收受王贤等15名下属所送钱款、购物卡不应构成受贿罪。”在法庭上,李日亮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存异议。李日亮认为,王贤等15人虽都给其送4千元至8万元不等的现金和购物卡,但并没有当场向他提出任何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未给王贤等人牟取任何利益。

  李日亮还认为,王贤等人给他送钱或购物卡都是在节假日期间,也是人之常情,只要数额不大且没有所求,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贤等15名下属给李日亮送钱财的目的是为了密切与李日亮的关系,让李日亮为其提供帮助。而李日亮也明知上述人员意图和款项的性质,李日亮与王贤等15名下属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李日亮的职权和地位具有直接关系。依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只要是以牟取利益作为收受财物的交换条件,无论有无实际的牟取利益或者所牟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此,李日亮收受王贤等15名下属的钱款具有“权钱交易”之性质,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李日亮已构成受贿罪。(记者邢东伟吴晓锋实习生翟小功 通讯员冯怡)

  ■链接

  綦江一规划局干部

  因受贿被判刑五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对綦江区规划局原党组书记李昌银犯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李昌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其犯罪所得的赃款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李昌银在担任原重庆市綦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县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审批验收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开发商金某现金两万元。2011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李昌银在担任原重庆市綦江县规划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其分管执法检查工作的职务便利,分3次收受重庆瑞礼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何某现金5万元。在对何某开发的“阳光奥运”楼盘规划竣工核实验收时,对1.43万平方米的超规划面积降低处罚标准,为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2.9万余元。(记者徐伟 通讯员唐长征 李春梅)

  □说“法” 打击权钱交易应建立起长效机制

  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干部和权力部门的公信力在权钱交易中大量透支。滋生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深层原因,是权力缺乏有效约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尚未建立起来。要避免有钱有权好办事的“潜规则”,就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官员的财产公开,这是打击权钱交易、灰色收益的有效手段。同时,应建立起解决权力“寻租”的制度和长效机制,并加强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如此,方可贯彻中央提出的“要加快建设廉洁政府,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决防止并严肃惩处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作者:马婷婷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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