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授 王锡锌:
的确我们从对6名官员问责的决定中只看到一个结果,并没有对被问责的事由、问责的主要原因做出回应。如果说一定要做一种推测的话,其实我们结合以前对兰考火灾事故的一些报道来看,不外乎这么几个方面的可能性:一种问责就是,这些兰考民政系统还有基层政府这些人员他们对孤儿的救助、养育可能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这就是他的责,也就是份内应做之事他没有去做,那这就是一个你不作为了。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结合相关报道情况我们也注意到兰考许多官员都说,袁厉害进行收养,从法律上来说她是违法的,但是我们也考虑到她是一种爱心的行动,所以我们又去及时地制止她这种违法但又是有爱心的行动。第三种可能性,那就是据相关媒体报道的,在兰考这个地方还存在有些本来应该用于救助一些孤儿的一些专门的款项其实被挪作他用了,这些可能其实到现在为止只是我们的推测,它仍然是一个巨大的问号。但如果从问责的这种问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来说,无论是对公众还是对这些官员其实都应该亮出这些理由。
董倩:
所以这就是我问您这个问题的目的所在。我们到现在为止看到了对这几个人处理的结果,但是我们不知道为什么对他进行处理,所以经过我们刚才的分析,我们按照常识的推测才能够分析出来,那我的问题是给您是,为什么在处理这些人,给他们一个处理结果的时候,却不给出一个处理的原因?
王锡锌:
我觉得或许他在处理的决定中也是有原因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也就是我们需要尽快地将处理决定中所涉及到的处理事由和原因尽快地对公众来进行公布。但是假设这种处理是只有结果而没有任何的原因的话,那我觉得可能这种处理本身就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因为按照我们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暂行规定,问责其实是必须要列举对什么事、什么样的行为问责,问责的理由到底是什么,那么在规则上其实这是一个硬性的要求。
董倩:
也就是说当你要问一个官员的责的时候,你得问得清楚、明白。还有一个问题您稍给我们做解释,这次对这他们几个人的处理结果是停职检查,停职是一种什么样的问责的层级,是低的,应该是很低的是吧?
王锡锌:
对。我们整个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严格意义上来说所问的责其实并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一种,我们可以叫做一种领导责任,或者在属性上可以界定为一种政治的领导责任。那被问责的官员,按照我们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暂行规定来看,并不是说他们做了违法乱纪犯罪的事情,而是说他本来应该做,但没有做,或者本来应该做得更好但没有做好,所以是这样一种层面。那就问责的形式来说,这次仅仅是对6名官员做出停职检查,从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暂行规定的问责的形式来讲,这是一种非常轻微的问责形式,因为最轻的是责令公开道歉,我们都知道在很多场合官员都已经习惯了用公开道歉的方式。第二种形式就是停职检查,那么其它形式还包括责令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还有免职,所有的情形其实都不是一种制裁,只是要求他们担当某些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