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央企人事改革一直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当前,央企高管任命制度改革再次凸显了紧迫性和必要性。专家表示,由于固有利益格局的阻碍,央企人事管理仍存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央企高管异化成特权阶层,对国民经济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改革行政化的人事任免制度势在必行。
异化成升官无望者的补偿
长期以来,中央企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央企高管作为中央企业经理人,担负重要的义务和责任。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央企占有丰富的自然、社会和政治资源, 在信贷资金、能源资源等各个方面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其高管享有特殊的权利和待遇。正因为如此,国企高管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格外引人注目。
2003年,国资委联合中组部首次面向海内外招聘央企高管7人,此后,央企全球招聘逐渐成为一种趋势。2010年,央企全球招聘从1410位报名者中聘任了31人。然而,国企改制重组专家祝波善认为,由于央企的公司治理体系本身并不健全,全球招聘演变成选拔干部公开化,公开招聘来的职业经理人留任率不高,招聘效果并不理想。
实际上,央企高管的任命仍存在明显的行政化倾向,人事管理离市场化相去甚远。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央企虽然逐渐实施了去行政化措施,包括取消国企高管的行政级别等。但从整体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国企在内部治理结构,资产管理,人事任免等方面,与市场化要求相去甚远,行政化沉疴痼疾难以根除,制约了央企快速、健康发展。
究其原因,一方面,国有资产的配置偏离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央企尚不具有完全独立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另一方面,对央企高实行管任命制,加之对管理者监管乏力,助长了管理者的短期行为。由于行政化的惯性思维,使得政府行为企业化,阻碍了央企市场化的改革。
很多时候,央企高管高薪“金饭碗”,被当成安排中央及省市年龄偏大、提拔无望官员的肥缺,成了攒养老钱、享享清福的待遇。网友戏称“当不了省长就给你个行长,当不了大部长送你个董事长,年薪动辄数百万,凭谁冲钱都想干”。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长徐洪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些央企高管享有行政级别认定,职位异化为一种“荣誉”、“福利”或“补偿”。高管任命缺乏竞争机制,也没有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带来很多经济与社会问题。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透露,由于经理人的市场定价机制还没有形成,行政任命制与薪酬激励存在较大矛盾,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约束机制不够健全。
选拔任用移植了官僚体制
中央党校副教授王金柱称,国有企业虽然是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但由于员工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方面“移植”了党政机关的体制,所以,存在一些干部制度中的常见弊端。
徐洪才指出,行政化的央企高管任命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上都较弱,对企业经营、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都造成了负面影响。
经济方面,央企高管身份游离于官员和企业经理人之间,异化的激励机制更容易引导其追求政治目标而非经济目标,滋生经济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进而降低了国有资产经营的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抑制了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社会方面,现有聘用考核机制的约束效果不足,致使央企高管异化成特权阶层,滋生腐败寻租现象,导致社会公平受损。
他强调,国有企业应当真正地面向市场,对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全体国民负责。央企用人制度改革面临着固化的利益结构的阻碍,绝非一蹴而就。
用人要转向“对出资者负责”
国企高管去行政化的关键在于,对央企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管理、人事任免诸多方面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人总是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不搞活一套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合理配置并充分发挥其他要素的作用根本无从谈起。”徐洪才总结称,央企用人制度改革是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转变经营机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深化市场化改革,对目前央企来说,任重而道远。
他认为,一方面,要建立一套公开选拔制度,同时发挥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提高透明度,加强监督防止内部操作。
按照市场规则和经济规律管理企业,对央企高管聘用实行市场化运作,不拘一格选人才。通过拓宽选人视野,公开招聘央企高管人员,推进央企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管人才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活力的用人制度和管理机制。
祝波善表示,央企需要真正把董事会的制度构建起来,完善的董事会结构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成分。在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公开招聘的范围和规模,同时建立企业内部对管理者的考核机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建议,应对以往公开招聘的效果进行一个系统性的总结和评价,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改进不足,以作为决策依据。
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法规,为央企推行激励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经营业绩和绩效为导向,推进全员考核,分类考核,形成企业高管薪酬能升能降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实行奖罚分明的奖励制度和财产损失赔偿制度,尤其是对未尽职守、渎职失职和不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央企高管,要给与严厉的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
有专家建议,深化央企改革,要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改变央企中存在的“对上负责”的状况,形成“对出资者负责”,即对财产所有者或股东负责的局面。
唯有这样,才能提高央企市场化、国际化运营水平,切实担负起国民经济重要支柱的重任,不负广大人民群众的重托,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本报综合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