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私家侦探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不能使用
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高健律师说:首先,公安部于1992年已经规定,私人侦探行为属于非法,属于禁止行为。其次,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属于证据之一,但是这些证据的取得方式、手段要合法。而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往往是通过跟踪、监听、非法手段盗取信息等取得的。因此,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有的是不能使用的,这些证据法院也是不予采纳的。
他提醒广大市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否则,既浪费了金钱和精力,又往往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伤害。(非常感谢惠济区法院的斐斐、维佳给予的大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