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索赔90万 旅行社该不该赔?
旅客杨先生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市逛街时与旅行团走散后,遇车祸客死他乡。前日,在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大法庭,杨先生的妻子女儿一脸阴郁地坐在原告席上,向北京新华国际旅游公司索赔近90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
庭审焦点
领队带人逛街 算不算职务行为
出门旅游 再没回来
据杨先生的妻子、女儿称,去年11月17日,杨先生参加北京至香港、曼谷、吉隆坡的旅行团,然而家人却再也没有等到他回来。这是新华国旅公司组织的旅行团,行程时间共10天9夜。“当月24日傍晚6时许,领队带领杨先生等人外出逛街期间,因领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与杨先生走失。”
“当晚领队没及时寻找杨先生,次日上午才报案。杨先生走失两天后,即当月26日,杨先生被吉隆坡警方找到,他因交通事故已死亡。”为此,杨先生的妻子、父亲和女儿以“旅游合同纠纷”,愤然要求被告返还旅游费402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72万余元、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总共近90万元。
事发经过
旅游公司当庭称自己并非适格的被告。“杨先生是因道路交通事故身亡,原告应向事故责任方即加害人主张赔偿。我们并非事故责任人,与事故发生也无任何直接因果关系,对其身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原告与我们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主张的也不是旅游合同违约责任,而是基于杨先生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
之后,原告当庭将诉由改为了侵权诉讼。
在庭审中,记者注意到一个重要情节,就是原告称“领队在当天行程结束后,带领部分游客前往广场游玩,其间杨先生走失了”。那么,究竟是不是领队带杨先生出去的?属不属于职务行为?这关系到“该不该赔”和“由谁来赔”等问题。
“领队带杨先生出去逛街,但逛完街没带游客回到酒店。领队得知杨先生深夜未归后,未寻找杨先生,到次日上午才报警。”原告愤然认为领队存在失职行为,未尽到应尽的责任。原告还找来与杨先生同行的3位游客到庭作证。
一位男游客当庭作证称:领队跟他们到时代广场,在商场里逛了半小时后,就分批陆续离开,领队和几名游客回到了宾馆。杨先生和其他游客返回途中走散,同行人未在意,次日才发现他一夜未归,告知领队。领队找寻无果报警。“杨先生走失当晚,领队没有查房。我没有紧急联系电话,也不知道领队住哪个房间。”另两名游客的证言也大致相同。
被告旅游公司称,当日行程结束后,领队在大厅看到杨先生自行外出回来,说要买毛巾,就带他们外出。途中,杨先生等人要求先回,领队接着带领剩余游客。旅游公司认为,领队的行为非职务行为。“根据旅游行业惯例,旅行社到了住宿酒店,安排了住房就是完成了当日义务,没有晚上查房义务。领队的电话给了旅客。对于旅客的个人活动或安排,旅行社不干涉。”
领队任先生作为被告的证人出庭。经法官询问,任先生称,他在宾馆大厅碰上几位游客,自己也想出去转转,就跟着他们一起出去。在门口遇到杨先生,对方说宾馆里没有毛巾,他就让杨先生和大家一起走。任先生自称有十多年的带队经验,但承认没有领队证。
最后法官主持调解,杨先生的家人表示愿意,但是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拒绝调解。法官于是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