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家人要求学校赔25万
无辜女孩遇害,家人悲痛万分。由于凶手已畏罪自杀,家人认为学校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贯彻落实、执行进出校园管理制度,从而让孩子被凶手轻易带出校园,并被残忍杀害。由此可以认定校方在校园管理和保护方面是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去年8月,小女孩父母一纸诉状把学校告上蕉岭法院,要求校方赔偿各项损失25万多元。
校方则认为,校方的行为与小女孩被故意杀害刑事案件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学校已尽应尽责任驳回上诉
去年9月,蕉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女孩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在校外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的。结合小女孩的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发经过以及学校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可以认定学校已尽到了应尽的管理责任,故受害人在校外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侵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学校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了驳回小女孩父母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对这一判决结果,小女孩家人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校方在管理上对于小女孩遇害并不存在过错,小女孩遭第三人侵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校方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主张由校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