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韶关4月9日电 (李凌 汪次安)广东连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罗门生涉嫌受贿人民币119万元、港币20万元落马。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通报,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罗门生,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自2007年1月起,分别担任连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连州市委副书记等职务,2012年5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2013年2月5日,罗门生在韶关中院受审,公诉人认为,罗门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自首,并构成立功,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罗门生有期徒刑五年。
庭审中,罗门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自己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清赃款,有立功和自首等依法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请求法庭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罗门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犯罪后虽有自动投案以及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表现,但由于受贿数额超过100万元,依法不能低于5年有期徒刑。据此,该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