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8日对连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罗门生涉嫌受贿人民币119万元、港币20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罗门生自首、立功辩解意见被采纳而获轻判,但其适用缓刑的请求被驳回。
被告人罗门生2007年1月任清远连州市副市长,2009年3月任连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11年9月任连州市委副书记。2012年5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称,罗门生在任连州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连州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程承包人人民币70万元,收受连州城区防洪工程置换土地承包人港币20万元;收受连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人民币4万元;收受连州某石场老板人民币5万元;为工程项目中帮人解决纠纷,收受纠纷一方人民币30万元;在连州市某地产项目中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地产公司副总经理人民币10万元。
今年2月5日,在韶关市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庭上,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罗门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自首并构成立功,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罗门生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罗门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自己有立功和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或酌定从轻处罚,因此请求法庭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
韶关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门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9万元和港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已退清赃款,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罗门生请求法庭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韶关市中院一审认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罗门生受贿数额远超10万元,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自首及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即可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但不能低于5年有期徒刑;刑法还规定,缓刑只限于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故罗门生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记者 张文、通讯员 汪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