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妻子单位福利房,已交纳首付款25万元,后因丈夫信用不良,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于是夫妻双方假协议离婚,书面约定所购房屋及首付款为妻子个人财产并办理了公证。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从银行贷到款,房子的事情终于有了结果,双方顺利复婚了。谁知,好景不长,妻子又闹起了离婚诉讼,为争购房屋首付款25万元,双方闹上法院。日前,银川市中级法院就审理了的这样一桩案件。
2011年5月,马某起诉与蒋某离婚,双方无争议,但是就涉案房屋的首付款25万元权属意见不一,马某认为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房屋所有权属其个人财产,且双方就此约定已经进行公证,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看似简单的一起案件却因蒋某的说法变得扑朔迷离。蒋某辩称,交纳首付款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由于原告有不良信用记录,为方便贷款,双方才假离婚并办理公证,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屋的首付款25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就涉案房屋进行了公证,明确约定涉案房屋首付款25万元及房屋所有权均归马某所有,该公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该事实也已被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所认定,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于蒋某所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及公证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的主张,因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驳回蒋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首付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很好的文化素养,有明辨是非的能力,明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并在公证机关进行财产公证会有什么后果,还办理了该事项,也就意味着双方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公证协议理所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和较强的证明力,且蒋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在签订自愿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只能自食苦果。(张怀民)